结婚22周年是属于什么婚
结婚22周年是属于青铜婚,青铜硬度高、而且耐磨性较好,如同夫妻二人经历多年的风雨,婚姻早已坚不可破了,虽然夫妻时间的感情没有最初那么富有激情,但彼此之间会更加珍惜,这一天夫妻二人可以一起制定新的婚纱相框,回忆过往的点点滴滴。
结婚22周年是属于青铜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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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哲海喊冤26年再审宣告无罪,检辩双方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服刑22年,喊冤26年,谢哲海终获无罪宣判。
11月28日,河南高院对谢哲海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谢哲海无罪。11月30日,河南高院宣判。
判决书显示,该案再审于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谢哲海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谢哲海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宣告其无罪。出庭的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员亦认为,原判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依法宣告谢哲海无罪。
谢哲海。受访者 供图
检辩双方均认为应宣告无罪
谢哲海又名谢五孩,生于1971年7月,系河南太康县人。1996 年5月30日夜12时许,河南省太康县转楼乡女青年王某看戏回家行至村外小路上,被害身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当时,办案民警把侦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在戏场附近活动的男青年。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他的陈述与多位证人的证词矛盾。
1996年6月4日,谢哲海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赔偿受害人丧葬费及医疗费,共计6155.6元。宣判后,谢哲海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谢哲海入监狱服刑,后经减刑,于2018 年9月19日刑满获释。出狱后,谢哲海仍持续申诉。
2022年9月22日,河南高院决定再审谢哲海故意杀人案。2022年11月24日,该案再审开庭。
再审庭审中,谢哲海的辩护人屈振红、刘海辩护称,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均系刑讯逼供所致,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证人均非案发现场目击证人,不能证明谢哲海实施了杀人行为;且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谢哲海案发时不在现场;关键物证压水井杆未经合法程序提取,对其鉴定意见与谢哲海无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物证检验补充说明、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害人王某系谢哲海所杀,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谢哲海杀人;谢哲海无作案动机;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判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依法宣告谢哲海无罪。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庭审称,本案多名证人证实谢哲海案发前后出现在案发现场,谢哲海有作案时间;谢哲海曾在侦查机关多次作出有罪供述,供述与现场勘验及破案报告结论一致;谢哲海案发前的言行不能排除其有作案动机;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曾屡次翻供,但其辩解没有事实基础。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基本适当,再审应维持原判。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员再审出庭意见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谢哲海确有作案嫌疑。综合分析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谢哲海的无罪供述,不能排除谢哲海睡觉期间曾离开证人王某一的家去案发现场附近,后又返回继续睡觉的可能。
但是,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谢哲海的有罪供述不稳定,部分有罪供述不够自然、不够合理;由于案发年**案条件所限,缺乏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亦缺乏能够与谢哲海直接关联的客观证据,谢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发现血迹,压水井杆上是否遗留有谢哲海的生物物质未经鉴定,压水井杆上与被害人王某血型相同的血迹受限于当时技术条件未进行DNA同一认定,谢哲海曾供认作案时穿的白衬衫始终未找到;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点未予排除;证人王某二的证言不稳定,其证明看见谢哲海向案发现场附近去,但是谢哲海后续活动情况存在证明空白,案发现场是开放型场所,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原判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出庭检察员建议再审依法宣告谢哲海无罪。
再审改判无罪
经河南高院再审审理并综合在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1996年5月30日夜12时许,河南省太康县转楼乡女青年王某看戏回家行至村外小路上,被害身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该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法医物证检验补充说明、刑事技术鉴定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河南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一、原判据以认定谢哲海具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供述之间存在矛盾。
二、原判据以认定被告人谢哲海实施杀害王某行为的证据不足:1.侦查机关自1996年5月31日至当年7月16日期间共对谢哲海讯问十四次,谢哲海的供述存在从不供到供认再到翻供的变化。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讯问时,谢哲海均作无罪申辩。2.谢哲海的多次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时间、打击部位、作案时所穿衣服等情节不一致。其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亦存在矛盾。其供述作案后裤子上有血迹,现场勘查亦显示倒放的藤椅上溅有点状血迹,尸体检验证明被害人颅脑多处损伤,但谢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发现血迹;其供述朝被害人大腿根部捣一下,与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大腿根部多处损伤情况不相符;其供述当晚穿灰白色短袖港衫,相关证人等亦作此证明,而另一证人却证明,看到谢哲海当晚穿长袖白衬衫向现场方向走,该长袖白衬衫未能提取。3.谢哲海虽作出有罪供述,但其在案发后曾到现场附近,并到救治被害人的村医诊所围观,作案工具压水井杆在案发次日即被群众发现移交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物证鉴定在先,谢哲海有罪供述在后,属于先证后供。
河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缺少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故意杀人的客观证据,除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谢哲海实施了杀害王某的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但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谢哲海有罪。
11月28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该院(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周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无罪; 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人社部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间的答复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目前是否有效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2-08-07回复时间:2022-08-15
殷*珑:请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还继续有效吗?《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时间,适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第2款的规定吗?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没有废止,但劳动合同终止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执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综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法库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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