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配电箱无标志
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5.2: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即安全标志,向人们警示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
国标规定
安全标志塑料和分类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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