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余某在贵港市平南县一超市买到一瓶过期冰糖,随后他又买了14瓶同款冰糖,并拆分成15起案件,分别起诉该超市及冰糖生产公司,每起案件索赔1000元,共计1.5万元。近日,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
2021年12月1日,余某在贵港平南县城一超市花12.5元购买了一瓶518克的冰糖。他发现该冰糖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但外包装标签上的产品标准代号已在2021年4月1日废止。他认为该行为应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此后,余某连续2天到该超市,分14次购买了14瓶该品牌的冰糖,随后他与冰糖生产商和超市协商赔偿。
因协商赔偿未果,余某分15起案件,分别起诉该超市及冰糖生产企业,15起案件诉求相同:要求某超市退还食品货款,某超市、冰糖生产公司共同承担赔偿1000元。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起诉超市及冰糖生产企业。南国早报记者 何定坚画
冰糖生产公司认为
余某购买冰糖的目的是为索赔,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余某在该案中不具备消费者身份资格。涉案冰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不规范,是因之前的包装袋未使用完,但该冰糖质量是按国家最新标准检验合格才出厂,符合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涉案冰糖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在2021年4月1日确已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公司、超市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有验明其所生产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应视为其生产、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由此,法院对余某12月1日购买冰糖一案判决,被告超市支付余某货款12.5元,该超市、冰糖生产公司共同赔偿余某1000元。
对于其余14起案件,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精神,余某在短时间内购买相同或相似的若干件存在标签瑕疵的商品并分别提起诉讼,是一种拆分诉讼的行为,以期获得多份惩罚性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该系列案中,余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在其中一案中已经得到支持,故在其余14起案件中,对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遂判决某超市返还冰糖货款给余某。
(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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