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可以骑多远
共享单车一般不限制行驶距离,但是限制停放区域。共享单车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者可以自由决定骑行距离、时间等,但是骑行结束后,需要停放到规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不得乱停、乱放。
共享单车可以骑多远
共享单车一般是指在一些公共场所提供的单车租赁服务,采用的是分时租赁模式。
使用共享单车前最好认真检查前后车闸是否正常,前后车胎内气体量是否充足,车架、车轮、车把、车铃、车座、车锁等部件是否完好,以免存在安全隐患。
骑行时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闯红灯、逆向骑行,不得醉酒后租车骑行,不得双手脱把、手持物品,不得相互打闹、追逐或者超速骑行等。
骑了18个小时单车,距离超过1万公里!共享单车停在自家楼道,软件上却显示一直在骑行中,还有公里数!到底什么情况?
来源:新闻夜航
一万公里的距离有多远,从哈尔滨到北京四个来回差不多吧,就算坐飞机的话最快也得十几个小时。可是哈尔滨的一个小伙,仅仅骑了不到二十分钟的共享单车,这距离似乎就有一万多公里,这到底是个什么样的骑行速度呢?
这台薇薇共享单车已经停在张鑫家的楼道里一个晚上了。
哈尔滨市民 张鑫
这个自行车是我自己扛回来的,我也不敢给它扔在外面啊。我给它扛回这个楼梯间,因为我要是给它扔在外面,它还是一直在计费,一直在扣我的钱。
之所以张鑫把车拿回家,都是因为这自行车的锁不好使了。
哈尔滨市民 张鑫
当天没有公交车,我就寻思骑个这个共享单车回来,但是我骑回到家之后,我发现这个车怎么都锁不上。
张鑫说,8月1日晚上9点多他扫码打开了共享单车,骑了不到二十分钟,可是用完之后怎么也锁不上了,手机里的软件就一直在计费。而且更夸张的是,直到第二天记者来到张鑫家,那辆单车还显示在骑行,从打开单车开始,十八个多小时已经花费了19块钱。
哈尔滨市民 张鑫
你看这个车子在这儿根本就没有动,这个软件上面不断在动,而且还有地图,还有公里数。
张鑫手机软件上显示,这辆共享单车在不断的骑行,而且一段时间后就会重新开始新的里程计费。
哈尔滨市民 张鑫
它这个骑行公里已经达到一万二千多公里了,骑行分钟已经一千多分钟了。
如果要在软件上结束行程,就必须先把车锁上,张鑫多次联系薇薇共享单车的客服电话,但一直是无人接听的状态,随后记者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联系上了薇薇共享单车的开发单位——辽宁世泰华荣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世泰华荣商贸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这个是系统的问题,我也说不太清楚,我告诉后台,给你这个停了,你就可以关上自行车了。
四个小时后,这台共享单车终于可以正常上锁了,并停止了计费。同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多收取的费用会退回张鑫的账号里。
哈尔滨市民 张鑫
那这车我还得杠下去呗,我得放大道上,好方便别人使用啊。
本来为了省事骑单车,
结果费劲又费事!
希望单车公司可以
尽快把问题的根源找到,
让更多用户用着满意骑着舒心!
共享单车进小区,是否合法?
共享单车能不能进小区?近日,全市首例“共享单车进小区被拒案”一审宣判,秦淮区人民法院驳回一业主骑共享单车进小区的诉讼请求。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此案宣判后引起热议。
案情回放
秦淮区双桥新村小区某住户,2019年4月4日、4月11日,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小区秦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阻拦并发生纠纷报警。该住户以物业公司侵犯其通行自由权、使用共享单车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该住户代理律师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该住户家距离小区大门较远,需骑共享单车进入,且每次都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小区空地,并未对小区秩序造成影响。物业禁止该住户骑共享单车进小区,严重侵犯了其正当权益。
对尚无相关法律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告方律师予以认可。但他认为,物业公司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业委会的要求对小区进行管理的,包括禁止共享单车进入。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应从两个方面评判:该住户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是否其合法权益;秦房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该住户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该小区业委会、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双桥新村社区、秦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秦房物业做好小区非机动车车辆管理,不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属于业主共有。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停放,是否准许应由小区业主行使自治权。本案中,该小区“物业管理会议纪要”明确要求“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可以认定小区业委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此外,我市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已对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作出指导性意见。因此,该住户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认为,秦房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是遵照小区业主委员会“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决定,是合法正当的履职行为,并非侵权行为。
律师观点
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市住建委首届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顾迪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发表了观点。
他认为,法院依据小区业委会决定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但此判例是否适合在全市小区推广,仍存商榷之处。 顾迪认为,从情理角度讲,业主要求共享单车进小区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共享单车的功能是公共交通的延续与补充,其行驶路线的起点与终点,都应当在公共道路上;如果终点延伸到了小区,那么,再一次的共享就变成了小集体甚至是个人独享,这不符合其应有的功能。
从法理角度看,依据《物权法》,制定小区停车制度是业主大会的权限。如果业主大会制定了小区停车制度,且在制度中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那么,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就有法律依据;反之,就缺乏法律依据。
物管部门意见
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行业监管科科长张汛石接受采访时对记者提出了一个问题:全市有6000多个小区,此个案判例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在哪里?
他认为,共享单车为市民提供商业化出行服务,共享单车企业从中赚取利润;小区停放场地则是一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产业所必备的公共环境,属于业主所共有并共同管理,小区业主没有义务提供公共环境让共享单车运营。
因此,不论小区业主是否形成“共享单车不允许进小区”的决议,共享单车原则上都不能进入小区。
他说,小区事务的管理属于全体业主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业主大会或委托业主委员会形成决议,就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因此,共享单车想进入小区,是一件由全体业主决定的事项,只有业主大会通过“允许进”的决议,自愿开放公共环境才行。
南报融媒体记者 许震宁 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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