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是
道德评价是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道德调节方式的多样性。道德并不像法律那样,直接诉诸国家机器和惩罚手段,而是对人们关系和活动采取协调和调节的方式,因而就显得灵活多样。
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是
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是道德评价,道德评价是指运用已有的道德观念对行为的是非、好坏、善恶进行评定和判断的过程。
道德评价的过程,贯穿在道德认识发展的始终。道德评价能力的培养有助于道德信念的形成。
经常进行道德评价可以帮助学生扩大道德经验,如加深对道德意义的理解,从而把道德知识变成组织个人行动的自觉力量。
深度反思|以德治己的中国人
#打卡挑战局#(本文原载2003年第9期《百姓杂志》)***曾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批评一些人“一事当前,先为自己打算”,称之为“自由主义”的一种。其实,许多人不是这样的,而是“一事当前,先为他人打算”的。
以我为例吧。从小时候起,我所做的一切,几乎都不是自己想做的,比如,读书上学要做无穷无尽的题目,对我并没有多少乐趣,但我父母几乎是苦苦哀求,我不做就会使他们难过。我考大学时报考的专业也不是我喜欢的,但我只能学完它,拿到文凭。我从事的工作不是我喜欢的,但我还在这儿干着。反过来呢,我也几乎没有想过我是不是要做自己想做的什么,我在做任何事情之前,不光常常已经有别人替我想好了要怎么做,实际上我也是首先考虑别人怎么看,然后我才去为别人而做。别人的目光主宰着我的一切行为。我这样做了以后,我的父母、老师、领导都挺满意,似乎这正是他们所要求的。
而我的父母呢,他们实际上也是这样过来的,他们也是在别人的目光的左右下做着他们所做的一切的。
别人的目光是什么?就是别人的导向性的道德评价,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行为规范要求。比如,大家都认为父母应该把小孩培养上大学,否则做父母的就是不负责任,他们管我的学习,并不是因为他们喜欢管。于是,考上大学是第一位的,不管学什么专业,首先必须考上,父母们不管自己的孩子是否愿意和适合,非要把孩子逼上大学不可。他们替我选择大学报考的专业,也是根据别人的看法选的。他们希望我当公务员,也是因为大家都认为干公务员最好的。孩子在父母的目光中更是只有服从,他们的要求具有更强大的道德约束力。尤其是在当今绝大多数父母都只有一个孩子、而现在物质条件已经有了很大改善的情况下,他们在中国讲究孝道的道德传统的背景下,千方百计地要把孩子塑造成他们自己心目的形象,而并不在乎孩子自己的想法和要求。
有的时候,“别人的目光”在某些地方某个范围内会是一种很可怕的东西,比如,有人认为走私贩毒、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并不是不可以的,于是,许多人去干这些伤天害理的事情,还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好,因为别人都是这么看的。对我们许多人来说,只要是大家认可的,都是可以接受的,我们几乎不需要自己的看法。
因为我们的道德规范更多的就是别人的目光,所以我们的道德调节的主要方式是道德谴责、诱发内疚,压抑自己、比附他人。比如,父母在要求我们服从时,往往首先强调他们对我们恩重如山,而我们却不听话,他们指责我们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使我们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于是在深深自责中,我们放弃了自己的想法,想到社会上大家都是如此,我们就乖乖地走上他们铺设的道路,成就他们为我们设计的人生。
后来,我们变得越来越“成熟”,我们常常会因为想到别人会怎么看,早早就把我们的行为调整过来,以顺应他们的目光,我们游刃有余地在社会关系中游走。于是,我们会受到各种鼓励,成为人们模仿的对象,形成我们这种缺乏个性的独特“个性”。
因为我们不是在做我们自己想做的事情,于是我们总是闷闷不乐。我们没有快乐,童年时期没有,少年时代没有,青年时代则常常因为压抑个性会比较困难而发疯。到了结婚生子之后,我们就开始折磨自己的孩子。
我们总是走在别人的目光下。我们向来就是这样自觉地以德治己的。在开放的今天,我们逐步有了一些觉醒,但什么时候真正能够像***说的那样具有“一事当前,先为自己打算”的“自由主义”,还很难说。无论如何,我们做我们自己,才可以拥有快乐,我们才可能拥有适应人性要求的道德。 (配图来自网络侵权即删)
领导干部有这15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四条明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五种情形:
1、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4、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6、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7、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8、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9、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10、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1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14、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15、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规定》称,出现了这些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综合|新闻联播
来源: 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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