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食盐实行什么制度-清代食盐实行什么销售

清代食盐实行什么销售
清代食盐专卖制度纷繁复杂,但其最为核心、最具代表意义的是纲法,在这一制度之下,若官方规定某一商人所贩运之食盐,只能到指定的引窝,即具体的州县销售,称之为“专商引岸”制。食盐食盐是指来源不同的海盐、井盐、矿盐、湖盐、土盐等,主...

清代食盐实行什么销售

清代食盐专卖制度纷繁复杂,但其最为核心、最具代表意义的是纲法,在这一制度之下,若官方规定某一商人所贩运之食盐,只能到指定的引窝,即具体的州县销售,称之为“专商引岸”制。

食盐


食盐是指来源不同的海盐、井盐、矿盐、湖盐、土盐等,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国家规定井盐和矿盐的氯化钠含量不得低于95%。

食盐中含有钡盐、氯化物、镁、铅、砷、锌、硫酸盐等杂质,规定钡含量不得超过20mg/kg,镁、钙含量过多可使盐带苦味,含氟过高也可引起中毒。

盐在中国的源起:“盐”字本意是“在器皿中煮卤”,《说文》中记述:天生者称卤,煮成者叫盐。

以两淮盐区重新划归为例,探究乾隆帝重划盐区的过程及失败原因

导语:盐,作为民众生活中的必需品,自古以来就在国民生活和国家财政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伴随着食盐而起的盐政早在春秋时期就成为封建统治阶层倍加重视的国家治理和赋税收入手段之一。

春秋时期,管仲 推行“官山海”政策,开中国盐政之始;唐代刘晏就场专卖制的创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盐政制度的成熟;沿用800多年后,被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所取代。发展到明清时期,统治阶层对于食盐的专卖措施与政策得到充分完善。

清代食盐实行国家专卖制度,各个盐区划界行销,禁止越界贩卖。由于盐区最初的不合理划分,众多边缘地区官盐价格昂贵,百姓食盐不便,私盐趁机侵入,以致官盐壅积难销。为了解决此问题,乾隆帝决定改划盐区,但旋而以失败告终。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国家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在依照前朝旧例的前提下,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作为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清朝统治阶层在食盐专卖方面基本沿袭明朝的管理制度,“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即官府控制食盐生产与流通,行国家专卖之举。商人若要经营盐业需向政府购买盐引,持引后再将数量规定的食盐按照既定的路线运往指定的地区销售。

在明朝旧有食盐制度的基础上,清朝形成了更为详细与规范的盐政制度。

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萧国亮先生在其所著《清代盐业制度论》中对于清代食盐专卖制度有过较为客观、明确的评价:

清朝在国家层面对于食盐的专卖管理就是指清朝统治阶层凭借政权的超经济力量,制定盐业制度,颁布有关盐业的法令、则例,派遣官吏,对盐业的生产、流通过程加以干预和控制。

但因为食盐作为民众的必需品,而盐产地分布不均匀又给盐业贸易提供了巨大的利润,所以虽然清朝统治阶层对食盐进行了强有力的管控和严苛的惩罚约束,但并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盐业贸易中遇到的种种难题,甚至还屡次出现针对盐业管理的强烈反抗活动。

清朝的食盐生产区除蒙古新疆外共有 11 个,包括长芦、奉天、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四川、云南、河东和陕甘 。每个盐产区都对应着固定的盐销区,并且所生产的食盐只能在相应的盐销区内发卖,如若越界,即为私盐,而政府对贩卖私盐也是严惩不贷。连接盐产区与盐销区的则是相应的盐业管理机构与盐商。一般来说,如若没有什么大变故,一个地区的盐商都较为固定,他们垄断着本地区的食盐运送与销售。

清朝盐区分布

其中,两淮盐场的食盐产量最大 ,故而销售的区域也最广,其销售范围几乎遍布整个中国中东部省份,其每年的销售量惊人。

虽然同在清朝中央政府的管控之下,但因为生产成本、运输成本和销售成本的不尽相同,清朝时期每个盐区的食盐销售价格并不相同,食盐价格的巨大差异让清朝民众趁机偷购私盐,放弃官盐,以节省生活成本。虽然国家严禁私盐“越盐区贩卖”,而且对于私盐的打击手段非常严苛,但要百姓舍近求远,舍贱买贵,于常理相悖,实难办到。所以,食盐越区贩卖甚至私盐贸易频频出现,这无疑会对清朝赋税收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清朝时期,盐政赋税作为清王朝的赋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被统治阶层倍加重视。盐区贸易对于朝廷财政收入的严重挑战,在乾隆朝发展到了顶峰,发展到了乾隆皇帝不得不出重拳整治的地步。

01 乾隆帝重新划定盐区的过程

对于原先盐区划分给朝廷食盐专卖造成的巨大影响,清朝中期名臣、著名史学家朱轼有过较为清醒的认识:

以江南之镇江等府而论,与淮扬相去甚近,而向例必食浙盐。浙江路远,商运需费,盐价自贵;而淮盐就近可得,价亦甚贱。舍贱买贵,人情所难。其余各省似此者甚多,如河南上蔡等县,本有河东之盐,而必销淮引;湖广巴东等县,逼近四川之界,而必食淮盐。

由此可见,乾隆帝之前的盐区划分并没有着重考虑盐区运输距离和盐区所辐射范围的民众购买能力。对于产和销之间距离的忽视,造成了邻近低价私盐大肆侵入之机;民众购买能力的忽视,又造成了本地的官盐壅积,盐引难销。而朝廷在食盐专卖制度中对于地方官员的严苛考核又让地方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设卡缉私、争夺销区等方面而忽略了日常政务处理。盐区的重新划定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乾隆朝上谕档》保留有乾隆皇帝对盐区重新划分的第一道谕旨:

即直隶、豫东、江、浙、闽、粤、山、陕、甘肃、云、贵等省,向定销盐地方有相离较远之处,或可改归就近省份均匀搭配,庶于民食国课两无妨碍。

由此能够说明乾隆皇帝对于盐区运输距离划定存在的弊端和对盐业贸易的巨大影响已经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但乾隆皇帝也清醒的知道盐政弊端由来已久,短时间内想要完成新的盐区划分并不现实。所以,乾隆皇帝在随后对于所划地区的地方官员谕旨中,也有“酌量情形,悉心核议,不动声色,与邻省彼此确商调剂”等缓和处理的言辞。

但对于乾隆皇帝重新划分盐区的决定,并没有引起地方官员的绝对重视,在回复乾隆皇帝的奏折中甚至都没有提及此事。乾隆皇帝只得派遣专员,前往两淮地区和福建地区实地落实。

《清实录·高宗实录》记载:

乾隆帝派署理两江总督的长麟和两淮盐政的全德一同前往江西,与福建督抚会同**将建昌府属从两淮盐区划归福建盐区一事,希望能够达到官收畅销,商民交利。

而且,在乾隆皇帝随即发出的谕旨中有了如此言辞:

若江西办有成规,则各省销盐地方,即可查明道路远近,仿照更定。

这说明乾隆皇帝对于两淮盐区划归福建盐区一事高度重视,并根据此地盐区的重新划定制定较为详细、成熟的盐区划分事例,用以推广全国,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盐区划分管制制度。

两淮盐运史衙门

将两淮盐区划归福建盐区乃系乾隆皇帝重新划归盐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对于之前因为盐区划分弊端给盐业贸易、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能够起到根本性的改善。如果盐区重新划分就这样发展下去,盐业贸易在乾隆朝得到彻底改善不是没有可能。

但是,乾隆五十六年,乾隆皇帝却对盐区重新划归的态度来了一个颠覆性的转变:

“若将建昌一府应销引盐划归闽省,而私贩越过建昌,仍可随地阑入,则改拨之法,亦属无益。”

这不但是乾隆皇帝对于之前盐区重新划归决定的“打脸”,还是对于刚刚缓和盐业贸易负面影响行动的巨大打击。在封建皇权社会,皇帝的言行决定就能左右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导向和形式改变。将封建**制度发展到巅峰状态的乾隆皇帝,更是真正做到了“家天下”、“一言堂”的境界。乾隆皇帝对于盐区重新划分态度的巨大转变,让刚刚开始的盐区划分突然停止。

非但如此,乾隆皇帝还将盐区划分弊端对于盐业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归结到民众错误上。

“盖无知小民唯利是图,只知得尺则尺,得寸则寸。长麟、全德皆当仰体朕意,据实查办,不必回护前旨。着设立巡卡,增派兵役,严密稽查,以绝私贩侵越之路。”

轰轰烈烈的盐区重新划分,在乾隆皇帝的主导下推行,又在乾隆皇帝的态度转变下无疾而终。

02 乾隆帝重新划定盐区的失败原因探究

那么,乾隆皇帝为何对于盐区重新划分前后态度发生如此明显的转变,盐区重新划分为何又会无疾而终呢?

按照经济活动中的正常逻辑,对于盐区的划分应该综合考虑盐区生产情况、运输距离、民众购买能力等因素,尤其是因为原先盐区划分的运输距离、价格差异等弊端的存在,乾隆皇帝似乎更应该着重考虑此等因素对盐业贸易的巨大影响。

1、两淮盐区划归福建盐区并不是一个“好例子”

虽然盐区划归是乾隆皇帝出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积极考虑,但他以两淮盐区划归福建盐区的考虑并不充分,甚至会对国家财政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两淮地区的官员和地方盐商的态度也几乎决定了乾隆皇帝对盐区改革的失败。

1.1、两淮盐区划归福建盐区对国家财政的负面影响

两淮地区的盐政产生的赋税一直是封建皇权社会中赋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缴赋税之多,在清朝一直都占据着财政贡献的首要位置。宋朝和明朝,两淮地区的盐业收入,都有“惟淮盐居天下之半”的显著地位。发展到清朝时期,两淮地区更是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中之后重中之重,我们以具体数据为例,做出说明:

如果将两淮盐区划归福建盐区,并不能完全将两淮课银转移到福建地区,因为盐政划分和食盐价格、地方赋税缴纳比例不同,而形成了对赋税收入的负面影响。相比较于两淮这类较为发达的地区而言,福建地区的经济发展较慢、赋税征剿比例较低,所以从国家层面来讲,如此盐区的重新划归,对于国家整体财政收入是相对减少的!有鉴于此,乾隆皇帝在盐区划分态度上的转变也就有了理由。

1.2、两淮盐区划归福建盐区以后,对于两淮地方官员和盐商的巨大影响

正因为盐业贸易能够为国家带来巨额的财政收入,清朝统治阶层对于盐政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一半的赋税征剿,由此而来的统治阶层对于地方官员的严苛考核也几乎决定了地方官员的政绩表现。将两淮盐区划归福建盐区以后,两淮地区的地方官员在盐政方面的“骄人成绩”和“杰出功绩”也会随之消失,仕途升迁的难度就会急剧上升。所以,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综合考虑,两淮地区的地方官员对于乾隆皇帝最初的决定并不热衷甚至抱有严重反对的态度。

另外,正因为两淮地区的盐业贸易蓬勃发展,两淮商人不仅对国家的报效与捐输最多,而且对皇室与朝廷官员“纳举”也是数额庞大。盐商须向国家交纳税课,同时举凡战争军需、兴修水利、灾害赈济或各项备公,都需要向朝廷报效银两且数额惊人。

随着盐区重新划归而来的就是两淮盐商经济活动中的利润大幅度减少,这不仅严重影响两淮盐商的根本利益,更对国家捐输和税课造成了巨大冲击。所以,两淮盐商和地方官员的态度高度一致,这不能不引起乾隆皇帝的重视并最终导致了态度的颠覆性转变。

清朝时期的课银

2、盐区重新划分造成了盐政和行政管理的混乱

清朝时期的盐区机构设置纷繁复杂,其中牵涉到盐政与行政两个系统,如若强行重新改划,这将是一场涉及众多官员与商人的行动,倘若处理不好,定将会引起官场混乱,甚至会导致地方政府的瘫痪。

清朝在盐政管理上,分别设有巡盐御史、盐运史、盐法道、盐运同、盐副使、盐运判、盐运同知、盐课提举等职。他们和行政体系内的地方官员没有份属关系,而且职权方面也有具体不同。而地方行政系统中,上至督抚,下至州县等地方官员,他们都有通商疏引、核定盐价、缉拿私盐等职责。盐政和行政的相互配合、共同管理才保证了清朝中央政府对于盐业贸易的有效管理和财政收入的稳定。

如果将盐区重新划归,势必会引起盐政和地方行政体系的混乱,盐政官员和行政官员统属的改变又会引起国家赋税征剿的相互推诿和责任划分问题。相比较于盐区划分的弊端,乾隆皇帝对于地方的稳定和官制体系的维护更为在意。

3、盐区划归对于私盐贸易的消除效果并不明显

在地方政府官员尤其是盐政体系内的官员对于盐区重新划分的态度下,盐区重新划分对于国家赋税的负面影响乃至私盐贸易并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状况被无限放大,等到了乾隆皇帝跟前的时候,这些不利因素甚至会成为严重威胁他皇权统治的所在。

清时制盐设备

而且,早在盐区划分之初,为缉私之便利,各处在最早划分盐销区的时候,原有借地势以缉私方面的考虑。两淮盐政使全德在向乾隆皇帝的奏折中有过以下描述:

“前人定界时非不知运道有远近,卖价有贵贱。但所定之界,水路则有关津,陆路则有山隘,差可藉以稽察遮拦,纵有私贩透漏,而界限已定,尚知顾忌,不致混淆。若舍此久定之界,听其就便营销,直至平原地面,毫无阻隔,则邻盐进一步又进一步,淮盐退一步又退一步”

由此足以说明,盐区的重新划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私盐贸易的猖獗,盐区的重新划归只会让私盐贸易以另外的方式重新进行甚至有着更多的应对措施。而且,在官员和盐商的错误引导下,乾隆皇帝认为私盐贸易猖獗的根本原因在于“无知小民,唯利是图,只知得尺则尺,得寸则寸”,若改划盐区地界,仍然会引起新的食盐走私与缉私问题,进而引发新的引界争端,即所谓的“若将建昌一府改食闽盐,恐抚州等府渐有私盐阑入,于通省盐务有关” 。对清政府而言,保证税收乃为第一要务,既然改划盐区如此麻烦,不如维持现状。

在占据国家财政收入主导地位的食盐专卖问题上,乾隆皇帝出于对私盐贸易的打击,对国家赋税收入影响的考虑,试图将盐区重新划归,建立一个科学、完善、平衡的盐区划分体系。但乾隆皇帝错误的将“课银排名第一“的两淮盐区作为盐区划归典范,再加上乾隆皇帝倡导的盐区划归会引起盐政和行政体系的混乱,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私盐猖獗的现场,甚至会对国家财政造成负面影响,所以这场出发点很好的盐区变革得以失败告终。

参考文献:《清代盐业制度论》《乾隆朝上谕档》《清实录·高宗实录》《清乾隆朝改划盐区探析》《中国盐业史》《中国历代盐政概述》《清史稿·高宗本纪》《清史稿·志九十六·食货二》

清朝冷知识——细说清朝的财政管理

清初财政之重建

明清之际的社会**,曾使清初财政濒于崩溃的边缘。据顺治九年(52)的统计:“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实际上,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已难以维持封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清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政管理,整顿与改善财政状况的措施。

第一,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清初继承与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则政的主管部门为户部,首席长官是尚书,其职责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户部之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各按省区命名,对口考核与管理各种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事项。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财政机构,上受中央户部管辖、下管道、府(州),分管税粮运输、储存;设盐法道主管盐税征收;设关司道,分管关税征纳。道一级的财政长官为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府一级由同知掌税征、会计、出纳诸事。州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组织,除知县负有理财职责外,县丞掌粮马、征税、户籍诸职,县的属官巡检、课税大使等也为经征赋税、**财政收支事务官员。这样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机构的建立与官员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严密控制全国财政收支的组织体系。

第二,编订《赋役全书》。从稳定统治出发,清朝廷通过清理赋役簿籍,编订《赋役全书》,以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顺治三年(46),“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此书系以明万历旧籍赋役原额为准编定的。顺治十一年(54)又“命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顺治十四年(57),正式按修订后的《赋役全书》执行。由于《赋役全书》详列地丁原额、逃亡丁数、田亩开垦数、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分别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栏汇编,这就使各地在征收赋税时有章可循,从而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使各地赋役的征收完纳落到实处,清朝还同时编立鱼鳞册与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互配套,利于执行。鱼鳞册即土地丈量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下田则等内容。黄册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顺治三年(46)规定三年一编审,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黄册不仅详载人丁数,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鱼鳞册与黄册都与《赋役全书》互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第三,清查田亩户口,均平负担。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清朝还把清丈田亩、查核户口、均平负担作为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措施。顺治十五年(58)派御史赴河南、山东等地去督率州县官吏“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八年(61)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濬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康熙八年(69),特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由于各地田亩资料详载于鱼鳞图册,因而各地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不断核实与修订鱼鳞图册。此外,从计丁授役的目的出发,又不断进行查核户口,强化对户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是制编审户口之法”,并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保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也就是要控制人口流动和掌握人丁的确切数。

第四,改进赋税征收办法。《赋役全书》颁行后,各地虽以此为征收钱粮的依据,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进行私派。顺治十二年(55)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孙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为百姓,不苦于额赋而苦于赋役额外之征求,苦乐不均之摊派也”。为了免除奸吏中饱苛征,清初多次改进赋税征收方法。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见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发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后,发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缴司报部。同时,各官府还要造粮册及奏销清册,以防偷漏贪污。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的“截票”扣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对此清朝又改为三联单法和滚单法。三联单分为票根、纳户执照、比限查截三联,各记载钱粮应征实数。票根给予催征差役,纳户执照给与税户,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户依次纳税。如三联单不载应征税额或不将单给予民户,准由民告官论罪。滚单法则以每里5户至10户为一单位,只用一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及应纳税额及各限应完纳数,依户滚催,不许里长柜役等征收。

第五,恢复农业,屯田垦荒,培养财源。顺治十年(53)清朝下令设立兴屯道厅,诏令规定:“民愿耕而财不足”者,官贷给耕牛、种籽,三年还清后,“永为民业”;对于一度抗清而接受招抚的“自首投诚者”,也悉隶兴屯道厅,“授以无主荒田,听其挈家耕种为业”。其后,还颁谕积极奖励乡绅、富户招民垦荒,并规定“各省屯田荒地,已行归并有司,即照三年起科事例,广行招垦,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量为录用”。同时还颁布《官员垦荒考成则例》,以官员的垦荒实绩,对他们分别予以奖惩,从而加速了兴屯垦荒措施更大规模地推行。随着农业的恢复,增加了税源,在一定程度上使清朝收到了“不烦帑金之费,而坐收额课之盈”的效益,从而大大缓解了清初严重的财政危机,促进了社会局势的安定。以上一系列财政措施的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的好转。

以顺治十六年(59)和顺治八年(51)相比,耕地面积增加了将近一倍,各地区出现了“流亡渐集,户口渐蕃,草莱渐辟”的局面。国家的财政有了明显好转,国库征收的银两以及米、麦、豆等都相应有了较大的增长。据《清实录》的记载,顺治八年征银二千一百一十万一百四十二两,米豆麦等五十七万三千九万四十二石⑤,但至顺治十六年已上升为征银二千五百五十八万五千八百二十三两,米豆麦等六百二十万一千七百二十石。这就是说,白银收入增加四百四十八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两,米、豆、麦等收入增加四十七万二千二百九十六石。财政收入的增加不仅使清朝的国库日趋充盈,有利于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使清皇朝的统治日趋稳定和巩固,同时也为进一步开展财政改革和常规财政收支制度的确立准备了条件。

清前期的财政收入和税制清初恢复财政的措施虽然收到了效果,但是随着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的结束和进入经济稳定发展新时期的到来,原来战时财政的措施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作为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赋役制度的弊端已日益突出。顺治年间颁布与修订的《赋役全书》,由于按丁征银税制的缺陷和胥吏的作弊,不仅使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吏的营私舞弊和贪污自肥。为此,清朝对财政赋役制度作重大改革。康熙、雍正时期,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完成了自唐中期以来的赋役合一的改革。经此重大财政改革,终于清除了清初地丁两税分征积弊,确立并完善了清前期的常规财政收入与税制,从而为开创康乾盛世奠定了一定的财政基础。

在“摊丁入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还产生了以“耗羡”、“平余”和“漕项”为名目的田赋附加新税种。耗羡又名火耗,原系地方官借熔铸赋银折耗,在正额之外多征“火耗”以补亏耗之数。实际上各地税吏重加勒派,“数倍于正额者有之”。雍正二年(1724)清朝推行了“耗羡归公”改革办法,规定火耗银据州县大小及需要酌情增减,俟府库充裕时可以停取。其后并无停取,但民间负担“较之昔日减大半”,成为田赋附加的一项合法税收。“平余”是清朝继“耗羡”归公改革之后的“平色之余”的新税目。乾隆二年(1737)清朝宣布于耗羡之外,每百两增收的“平色之余”的银两,提解“六钱归公”,成为各地方上缴正项钱粮时给户部的附加部分。这种解交户部附加的“交纳之项”⑤,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称为“平余”,实际是田赋附加税的不同形式。漕项是随漕粮而征收的附加税,有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粮月粮,以及贴赠杂费等项目。由于这种附加征收,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征收解送手续苛烦,各地均要求将漕粮、漕项改折银两缴纳。因此到嘉庆年间,除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粮各省改以银折纳,称为“漕折”,所收漕项附加,也随同折银交纳。

盐课税是清前期仅次于田赋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清初的盐法,沿袭明代制度,按引征课,称为纲法,也叫“引岸制”。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方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也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到指定的产盐区领取熟盐,再行销到指定的区域。其引课税率,初期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每引五钱五分,但其后日渐增加至一两一钱七分至一两五分不等。盐课税是清朝向食盐消费者间接征收的税项。其特点是按行引实数征税,因此它与田赋、漕粮按固定额数征收不同,全国盐课税的总收入的趋势是不断增长的。顺治初年为五十六万两,至乾隆十八年(1753)已增加至七百零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

关税是清财政收入中的商品通过税,包括内地关税和海关税。内地关税又称钞关或常关税,按其所属系统又分为户、工两种税关。各关除征收正税外,还有关税盈余和杂课。关税盈余是关税正税之外的附加税,雍正七年(1729)曾确定上交盈余数额,成了固定的税目,杂课是各关正税之外的加征,有“楼税”、“签量费”、“饭食”、“客费”、“陋规索银”等名目。据统计清代前期内地关税乾隆时户关收入为四百三十二万余两,工关收入为二十七万余两。清朝统一台湾后,康熙二十四年(85)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设立海关,对进出口物品征收海关税。进口税率“为值百抽四”,出口税率“初为值百抽一点六,后改为二点六”。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至乾隆中叶,关税收入已达五百四十一万五千两⑤。其中粤海关税收渐成广东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广东兵饷“不敷之数,在粤海关岁收盈余银两内酌筹拨给”⑥。海关税也已成为较重要财政收入。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杂赋也逐渐成为清代前期筹集财政收入的税项。各项杂赋的征收税目繁多,税率不一,数额不等。有的是定额包征,有的是不定额尽收尽解。征收之后有的解交户部,有的留归地方使用。据统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朝财政收入中的杂赋约一百四十九万余两,其中“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

清代前期,农业土地收益税的田赋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税源。但在农业经济恢复的同时,手工业与商业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因而至康熙中叶后,财政收入已呈多渠道税源并不断增长的趋势,从而为清前期财政税法的完善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了基础。自康熙二十一年(82)平定三藩后,地丁银年收入二千六百万至二千八百余万两,留存地方支用约八百三十余万两外,再加其他收入,一年财政收入近三千万两。由于财政收入税制的确立和各项税法的日趋完善,清朝的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户部库存也日益充裕。“康熙六十一年(1722),户部库存八百余万,雍正间渐积至六千余万”,及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又增至七千八百万”两,清朝的财政状况已进入了最佳的鼎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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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食盐专卖制度纷繁复杂,但其最为核心、最具代表意义的是纲法,在这一制度之下,若官方规定某一商人所贩运之食盐,只能到指定的引窝,即具体的州县销售,称之为“专商引岸”制。食盐食盐是指来源不同的海盐、井盐、矿盐、湖盐、土盐等,主

    2023-01-16 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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