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庆十二年(1807),安徽颍州霍丘县接到一起发生谋杀亲夫的命案,一妇女顾氏伙同奸夫杨三等人把自己亲夫范寿子杀死,并烧尸灭迹。
范寿子因家贫,长与父亲在别村做佣工。该村老妇顾氏膝下无子,只一女,因此便招范寿子为上门女婿。范寿子的生活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善,因为顾家也穷,以卖馄饨为生,不过比范寿子四处做工稍强。范寿子入赘后的第二年正月十四忽然不见,顾媪让义子杨三四处寻觅,一直找不到,范父据此怀疑儿子被害,屡次到顾家寻人闹事。
因痛骂杨三,可能涉及到家产之类的事,说杨三别有用心,怀疑儿子的失踪与杨三有关,结果被杨三推倒,痛打一顿。范寿子的父亲就俱状上县呈控。
知县王某经集中审讯后仍不得详情,无法判断。正好他所雇的一个奶妈和顾家同村,王某就问她是否知道顾氏之婿被杀的事。奶妈回说有听闻,好像是因奸情致命。王某信以为真,成竹在胸,对杨三重刑严讯,逼其招供。
因摊上这个糊涂官,不勘察现场,不问四邻查证,不查失踪原由,就靠儿子奶妈断案,杨三遂熬刑不住,只得诬服:顾氏与杨三有奸,杨起意与其母女将范寿子打死灭口。王某又问尸体所在,如说不出来,便要大刑伺候。也亏杨三聪明,竟编出一个惨绝人伦的慌话来。他说杀死杨三后,当下唤顾氏之弟与雇工,帮同砍成八块,入锅蒸成汁,泼入土坑,将骨烧成灰,最后灭去一切痕迹。这下就非杨三一人有罪,又拉出几个垫背的。
所有被杨三牵扯的人,重刑之下不得不招认,案情遂定。招解至府,也无异词。杨三为免再次受刑,先后供出血衣、残骨、凶器等佐证,被送到省里复审。复审官吏均是从各府州县抽调的有丰富侦讯经验和实践经历的官员,安徽省提刑按察使李书年令凤阳府通判高廷瑶与某知县共同复讯。
经多次审问批驳,李书年见一干人犯的供词仍说得熟练顺溜,不由怀疑案情的真实性。因此他一面下文传死者亲属和有关物证到省,一面委托高廷瑶和某知县复审。结果证词、供词都相符,某知县回复:“供词确实,不会有错。”而高廷瑶则摇首反对:“供词是假的(此案出入殊巨,未可即定也)。”
李书年问高廷瑶:“你有何根据说这些口供是假的?”高廷瑶说:“范寿子在岳母家,正月十三晚间还与岳母、妻、妻弟等人一同外出观灯,事完返回,应是二更时分了(约晚十点),后又外出斗牌,已是三更时分(十二点)。范顾氏和杨三、母亲、弟弟等商定,各持器械将范寿子打死,已是四更时分(凌晨两点),又将尸体支解煮汁,捞起骨头来再烧成灰,然后把肉汁倒入土坑掩埋。人肉未曾煮过,但猪肉是天天买来煮吃的,煮烂必须一、二个时辰,如要熬成肉汁,没有一昼夜的时间是完全不可能的。四更到五更,才几个时辰?这是供词最可疑之处。再者,范顾氏住在集镇,前后左右都紧挨邻居,死者被打致死,难道没有一点声息?烧骨的臭味,难道未被旁嗅到?这道理最明白不过了,正说明此案另有内情。”
李书年颔首:“的确如此,且根据口供,煮肉烧骨,而肝肺肠肚还没有着落,看来可以从这儿追根究底,或许另外会发现线索。”
第二天复审,某知县知自己本事有限,同审难免丢脸,便称病不来,让高廷瑶一个人审。高廷瑶先是传范父到堂:“你儿媳罪拟处以凌迟,杨三斩首,媳母、媳弟及雇工都处以绞刑,下在死牢待秋后处决。如此判决冤不冤?”范父回答不冤。
高廷瑶说:“你儿媳五人正法后,若你儿子又出现,那一干人等的性命,你都应抵偿,你可愿立下保证?”范父闻言慌神:“我只是上告儿子长久未归,至于因奸情被人谋害的情况,由官府审定,与我有何相干?” 高廷瑶遂将各犯一一详加审问,各犯供词仍与以前相同。
他问道:“你们招供把人肉煮了,把骨烧了,那肝肺肚肠何在?”人犯们面面相觑,无言以对。顾氏及其弟顾三麻子登时明白,这位审官已看出其中疑点,立即大叫冤枉。高廷瑶说道:“范寿子若是活着,定可伸冤,或是全尸,也可追根究底。如今既无尸体,你们这些人又不能供出别的情节,凭什么说冤枉?”
顾三麻子说:“地保和我们一起来省里,他说此案实在冤枉,但解差关切地嘱咐我们,按察司衙门复审,如有翻供的人,就夹一夹棍。因此地保不敢乱说。”高廷瑶马上提地保来问:“此案是官府查访所得,还是死者亲属告发?”地保回道:“死者父亲四月初告状,官府命令差役李遥同小人一起查访,我们访至范寿子姨父陈大凤家,陈大凤已外出,他妻子说范寿子十五日来拜年,住了一宿,十六日吃了早饭便走了。”
这是一个重要情况,高廷瑶于是令人提审李遥,李遥的供词也完全一样。高廷瑶问:“这些情节,为什么不向官府汇报?”李遥答道:“小人回县,本打算禀报官府,正值案已审定,就私下告诉看门的差役,没想到反遭斥骂,因此不敢再多言。”高廷瑶将此情节禀告李书年,等李书年委派人员提陈大凤质询时,霍丘知县王某已被撤职,派了一个姓陈的知县去接替他。高廷瑶对陈知县说:“范寿子的案件不了结,终究是您的累赘,不可不严加防范。假使府、县两级官府嘱咐陈大凤不得承认,将怎么办呢?您到任后,先将陈大凤交予李大人派来的人员,等陈大凤离去之后,传陈大凤之妻,从其妻之口取出真实的口供,派专人送来,使任何人不能翻案。此事要秘密进行,不可泄露。”陈知县答应照办。
过了十几天后,高廷瑶接到陈知县的回报:陈大凤之妻已问明白,范寿子十五日晚在他家过夜,十六日吃早饭后离去,并将陈妻口供一纸呈报审阅等等。高廷瑶于是留下陈妻口供存案,等到李书年委派的人员押解陈大凤到省里审讯,陈却招供说:“正月十五,范寿子确实未到我家。” 高廷瑶取他妻子供词给他看,他一看就哑口无言了,问他为什么不供认,陈大凤说:“本地的官府嘱咐说,如果供认范寿子正月十五在家住过,那么这个案子就没有出路,所以嘱咐我不要供认。”假如没有他妻子的口供,此案又不能翻过来。
李书年下令将五人交保候讯,责成该县查清范寿子的踪迹。此案延搁半年之后,一天突然有人到提刑按察司的大堂上哭喊,自称是范寿子,以前因赌博欠债,被人逼迫,潜逃到河南,昨遇邻人告诉他家中遭难,所以赶来自首。李书年令人传诉讼的双方前来认人,果真是范寿子。至此,这个案子才搞清楚。
范寿子回家后,霍丘知县正好到省城,这天是除夕,颍州知府也在省城,他们与其他官员前往巡抚官署贺年,巡抚说:“今日本不想见你们,因范寿子已回,不得不见。倘非高大人(高廷瑶)细心研鞫,竭力平反这起冤狱,那五个人就已经伏法,今天将何以自处,诸君还能安然过年吗?”又回顾颍州知府说:“你一直对重审此案有怨言,现在范寿子是死还是未死?”
颍州知府长跪请罪,巡抚又说:“乾隆年间苏州有一个案子,与此相类。有轿夫左脚大指骈生,共六指,抬轿度日,出门两月馀了。一天水漂一具尸体到沙滩上,左脚大指亦骈生,地保去告知轿夫的妻子来辨认,皮肉都已腐烂而六个脚指却还在,其妻误以为是她丈夫。官员审判为妻子与人通奸推夫堕水,照例正法。后几天。轿夫回来了,邻里以为白日见鬼,都躲避他。他说日头正当顶,怎么会有鬼?我是人,不是鬼。众人把几天前其妻凌迟、奸夫斩决的变故告诉他,他号哭至县署击鼓鸣冤。知府、知县、地保都被判抵命,巡抚、按察使遣戍。这是以三条命抵两条命,现在五条命如何抵法?” 颍州知府面色如灰,各官骇然。
高廷瑶当时是通判,通判的别称是别驾、通守。同知与通判都是知府的佐贰官,同知的品秩比通判略高,是正五品,职掌也相仿,皆分管粮、盐、防务、缉捕、河工、水利等,各府不一。同知、通判都是闲曹,通判的品秩比府属州的长官知州还低一级,所以每每为州县官所轻视,也难有所作为。当时称同知为“点头大老爷”,通判为“摇头大老爷”,意谓州县以公事报告时,点头表示不敢持异议,摇头表示不敢发表意见。
高廷瑶任通判多年,却做得很出色,所到之处,都为大吏看重,倚为左右手,哪里有棘手的事情,就派他去处理。嘉庆十三年,正值考核地方官吏,两江总督铁保至函安徽巡抚董教增,问他举荐何人、弹劾何人,董复函说安徽省的道、府、州县的正印官都只能勉强供职,卓异的只有一个高通判,我打算举荐他。
贵阳旧谚有“唐家顶子,华家银子,高家谷子”之说。唐家的官多,华家的钱多,高家的地多。高廷瑶即出谷子高家。廷瑶父祖虽积田产,但未入仕途,高家世宦自廷瑶始。廷瑶字青书,乾隆五十一年(1786)举人,四次参加会试皆不中。嘉庆六年(1801),定番、广顺苗民暴动,高家有田在定、广,多识当地人,故当事者延请廷瑶前往安抚。事毕,赏六品顶戴。次年大挑一等,以通判用,选授安徽。举人大挑,最高只能得任正七品的知县,高廷瑶得正六品的通判是个特例。
高廷瑶后来历任庐州府、凤阳、颍州三府通判,晋凤阳府同知,后升广西乐平知府,调知广东肇庆府、广州府。一生历任之职都是中下级官吏,因此也有机会接触到更多的民间奇案。道光七年(1826)高廷瑶致仕回籍,四年后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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