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90年是什么婚,结婚90年是什么婚的表

结婚90年是什么婚
结婚90年被称为钻石婚,钻石是一种十分坚固、晶莹剔透的宝石,就像相处90年的夫妻,已经不仅仅是对方的爱人,也是亲人,双方之间不单只有爱情,也产生了亲情,因此感情十分稳固,就像钻石一样。结婚90年代表什么婚结婚90年代表钻石婚,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并...

结婚90年是什么婚

结婚90年被称为钻石婚,钻石是一种十分坚固、晶莹剔透的宝石,就像相处90年的夫妻,已经不仅仅是对方的爱人,也是亲人,双方之间不单只有爱情,也产生了亲情,因此感情十分稳固,就像钻石一样。

结婚90年代表什么婚

结婚90年代表钻石婚,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有关结婚90周年的称谓,但人们会将结婚80年以上的婚姻称为钻石婚,因此结婚90周年,也可以使用钻石婚称呼。

钻石是世界上硬度较大的宝石,可以划破玻璃等坚硬的物品,就像夫妻之间相处了90年以后,已经达到了白头到老、相濡以沫的程度,对对方的感情除了爱情,也产生了亲情,十分坚固。

结婚90周年的夫妻年龄大多在100岁以上,而普通人的平均寿命只有77岁,所以结婚90周年的夫妻十分少见,是非常幸运的存在,结婚纪念日时,子孙后代可以为夫妻二人举办一个小型婚礼,重温恋爱。

三堂会审|借贷受贿交织如何区别认定 从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海浪案说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

特邀嘉宾

张莹莹 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何 红 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冯建明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一级检察官

李春梅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后,以借贷免息或让他人多付利息方式收受好处费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王海浪与相关主体的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相互交叉,呈现出哪些特点?王海浪出借给周某某的借款结算本息共计200.3万余元,如何区别计算其中的违纪数额与犯罪数额?其低价买房后又将该房产卖出,并将所获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为何认定其构成洗钱罪?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王海浪,男,**党员。曾任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清水土家族乡党委书记,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阳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受贿罪。2010年至2020年,王海浪利用担任云阳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担任云阳县凤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云阳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周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以及周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69.5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洗钱罪。2020年9月,王海浪以其哥哥王某甲名义以47万余元价格购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11万余元。2020年底,王海浪妻子伍某某将该商品房以68万元的价格交由中介出售。2021年4月10日,该商品房以65万元出售给王某乙,王某甲收到王某乙65万元购房款后,将其中60万元转给伍某某。之后,王海浪、伍某某将该60万元连同自有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购买房屋、装修房屋等。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9月9日,重庆市纪委监委将王海浪案指定綦江区纪委监委管辖。2021年9月22日,綦江区纪委监委对王海浪立案审查调查,并于9月2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2月17日,经重庆市监委批准,对王海浪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3月11日,经綦江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3月14日,綦江区监委将王海浪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4月2日,綦江区纪委监委将王海浪严重违纪违法案移交云阳县纪委监委。2022年4月24日,经云阳县委批准,云阳县纪委监委给予王海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2年4月13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追加王海浪涉嫌洗钱罪。2022年4月27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海浪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7月28日,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海浪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王海浪与相关主体的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相互交叉,呈现出哪些特点?如何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何红:王海浪作案手法隐蔽复杂,其受贿行为均在民事活动中完成,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相互交叉,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贿行为隐蔽复杂。本案中,王海浪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某在某项目开发过程中协调矛盾纠纷。周某某为表示感谢,与王海浪协商,通过向其借款并定期支付利息的方式输送利益,以民事行为掩饰权钱交易本质。王海浪“协调各方”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某地块后,通过向该公司借款,并同意周某某提出的免除利息以示感谢建议,使该受贿事实更加隐蔽。

二是做法周密,以房产交易掩盖受贿行为。王海浪为了规避组织审查调查,还以其哥哥王某甲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再以市场价格卖出,一进一出,表面上看是房产交易,实质仍是权钱交易,同时还涉嫌洗钱罪。

此外,王海浪案中还反映出违规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交叉等问题,在查办过程中,需通过精准识别主观意图、客观表现形式以及公权力行使过程等多个方面,综合全案判断,才能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准确定性。

张莹莹:王海浪案发后,我们积极探索一体推进“三不腐”的路径载体,促进办案、整改、治理贯通,办案、监督、警示融合。一是把握时机、趁热打铁,把警示教育课堂搬到庭审现场,组织区属重点国企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干部到法院旁听王海浪案庭审,“面对面”“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深入开展“以案四说”,将王海浪案与近年来查办的其他国企领域典型案例一同汇编成册,作为开展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的典型教材,推动“个案四说”向“类案四说”延伸。

二是牢固树立“开案即改”理念,从审查调查一开始就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案发规律,督促区属国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推动健全制度机制30余项。

三是从政治上审视、分析、甄别国企领域“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情况,动态更新政治监督重点任务清单,跟进监督、精准监督。“一人一档”建立国企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进行“把脉画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持续推动国企政治生态向上向好。

王海浪出借给周某某的借款结算本息共计200.3万余元,如何区别计算其中的违纪数额与犯罪数额?

张莹莹:2010年至2019年,王海浪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周某某谋取利益。2015年9月,王海浪出借给周某某9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年复利计算。2019年1月,王海浪向周某某提出结算该笔90万元借款的本息时,周某某为表示感谢,提出以多计算90万元一年利息的方式给予王海浪好处费,王海浪同意。2019年6月,王海浪与周某某结算90万元借款的本息共计200.3万余元,这200.3万余元包含了90万元本金、90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多计算90万元一年的利息及该利息产生的复利共40余万元。随后,王海浪让周某某归还其100.3万余元,剩余100万元则作为新的借款出借给周某某。

该笔事实中,王海浪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周某某谋取利益,并通过民间借贷形式收受周某某好处费,双方在主观上达成行受贿合意,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该行为构成受贿。同时,有观点认为,王海浪与周某某之间的结算仅仅明确了好处费的具体数额即40余万元,并未明确该笔好处费是包含在周某某归还的100.3万余元中,还是包含在王海浪继续借给周某某的100万元中,因此不能认定王海浪实际取得了多计算的利息及该利息产生的复利40余万元,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未遂。我们认为,是否取得财物是区分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王海浪与周某某结算90万元本息时,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出本该收取的本息和以多计算一年利息的方式送给王海浪的好处费共计200.3万余元,在这200.3万余元中,本金、利息和好处费混同。随后,周某某询问王海浪如何支付,王海浪又与周某某达成继续借100万元的合意,此时旧的债权消灭,新的债权产生。王海浪已经取得包含40余万元好处费在内的200.3万余元的实际控制权,继续借给周某某的100万元是其对该200.3万余元的处分行为。综上所述,周某某以重复计算90万元一年利息方式送给王海浪好处费,双方合意一致,应认定王海浪构成受贿罪既遂,受贿数额40余万元。

同时,王海浪借给管理服务对象周某某9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年复利计算,其主观动机是为了获取大额回报,客观上周某某确有借款需求,且相关借款投入了生产经营,并非以借为名输送利益,王海浪行为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王海浪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故该笔90万元借款获取的利息总额110.3万余元扣除受贿数额40余万元,剩余70余万元应认定为违纪数额。

冯建明:实践中,利息的数额和借款期限是相对应的。具体到本案,周某某与王海浪之间有请托和谋利行为,同时双方在主观上对以多计算一年借款利息方式行受贿均系明知,因此可以定性为受贿。受贿数额的确定,要看双方对借款期限有无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时间计算。本案属于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形,因此,王海浪什么时候索要本息,利息就应计算到什么时候,对于多计算的一年利息,及该利息产生的复利,王海浪和周某某均是认可的。故对于该90万元借款多计算一年的利息及该利息的复利共计40余万元均应认定为王海浪的受贿数额。

王海浪低价买房后又将该房产卖出,并将所获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为何认定其构成洗钱罪?

冯建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洗钱犯罪。自洗钱行为是指实施**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本犯,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等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自洗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又与其上游犯罪紧密相连,密不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自洗钱的独立性体现在,行为人将其职务犯罪所得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实现所得财物的“质变”,具备了新的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洗钱罪与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互不重合,因此相互并不存在牵连吸收的问题。基于这种相互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与相应的职务犯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王海浪通过低价买房受贿11万余元,受贿财物依附于房屋。王海浪以王某甲名义完成受贿后立即将房屋交由中介出售,所得售房款转入王某甲账户后又转入伍某某账户,后售房款用于装修房屋和归还借贷等。上述行为不是单纯的对犯罪所得予以持有、使用等物理性转移,而是经过上述销售、转账行为,从客观上将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进行积极掩饰,切断了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使得受贿财物在表面上合法化,增加了司法机关侦查难度。主观上,王海浪作为上游受贿犯罪的本犯,其对受贿犯罪所得的性质是明知的,同时对上述一系列的转换、混同行为,必然导致受贿财物的性质发生变化也是明知的,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因此从客观和主观上评价,认定王海浪构成洗钱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王海浪接受他人免除借款利息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受贿?为何认定王海浪构成自首?

冯建明:2016年11月,在王海浪帮助协调下,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某地块。2017年10月,王海浪以伍某某名义向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2019年7月,王海浪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结算时,双方约定该笔40万元借款按照月息2分、年复利计算利息共计18.3万余元。为表示感谢以及希望继续获得关照,周某某主动向王海浪提出免除该笔利息18.3万余元,王海浪表示同意。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资金需求难免存在借贷的情形。本案中,王海浪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却隐藏着权钱交易的本质。一是王海浪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平等,该公司在王海浪公权力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二是客观上王海浪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三是根据相关证据,同一时期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借给他人的资金是收取利息的,主观上该公司股东周某某与王海浪之间达成以免息方式行受贿的合意。根据“两高”《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综上,王海浪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此后通过向该公司借款并被免除应支付的利息的方式获得财产性利益,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海浪构成受贿罪。

李春梅:根据“两高”《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本案中,办案机关起初掌握的王海浪某受贿问题线索不成立。王海浪在留置期间主动交**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解释中的第二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最终对王海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王海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冬月已至,这些谣言也该“凉凉”了

【辟谣】

这几天,我国出现了寒潮天气,大部地区气温暴跌。此次寒潮不仅影响范围广,还伴有雨雪天气。

一些和冬季有关的谣言也趁着这股寒潮刷了一波“存在感”:“三重”拉尼娜带来三倍寒冷、德绒是目前最保暖的制衣材料、冬天热车越久越好、柿饼上的白霜是防腐剂……这些谣言误导群众、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

今天,科技日报记者就对11月谣言逐一进行盘点,用科学的力量粉碎它们。

“三重”拉尼娜带来三倍寒冷?

真相:拉尼娜只是影响冬季气温的因素之一

世界气象组织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已经持续较长时间的拉尼娜事件(以下简称拉尼娜)很可能会延续到今年年底或更久,这将是21世纪首次出现“三重”拉尼娜,即北半球出现连续三个拉尼娜冬季。

该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广泛关注,同时部分网友给出了自己的“解读”:“三重”拉尼娜一定会带来三倍寒冷。

对此,国家气候中心气候服务首席专家周兵表示,“三重”拉尼娜不是三倍拉尼娜。“三重”拉尼娜是指从2020年开始的连续3个冬季都受到了拉尼娜的影响,影响并不是一年一年不断叠加,也不代表气候影响会逐年加倍。

拉尼娜是指赤道太平洋东部和中部海面温度持续异常偏冷的现象,也被称为反厄尔尼诺现象。拉尼娜出现时,通常伴随着全球性气候混乱。此时,我国易出现冷冬热夏,登陆我国的热带气旋数量会比常年多,出现“南旱北涝”现象。而在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东部、巴西东北部等地,则会降雨偏多;非洲赤道地区、美国东南部等地易出现干旱。

在多数拉尼娜达到盛期的冬季,影响我国的冷空气会出现得更加频繁。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至2022年2月,在出现拉尼娜的秋、冬季,冷空气共影响我国141次,其中27次达到寒潮级别。

“不过,决定冬季气温高低的因素有很多,拉尼娜只是诸多的影响因素之一。”周兵强调,我国冬季气温不仅与东亚冬季风强度密切相关,还与北极海冰、欧亚积雪以及大气环流系统等因素有关。因此,虽然出现拉尼娜的冬季,气温偏冷的概率更大一些,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出现冷冬。

1986年以后,拉尼娜与暖冬“相遇”的频率增加,其中1998年和2020年是强暖冬。国家气候中心更是在2022年11月3日发布的《2022/2023年冬季及2023年春季气候趋势预测》中指出,预计今年冬季(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影响我国的冷空气强度总体偏弱,全国大部地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偏高。

国家气候中心相关专家表示,气候预测是专业性很强的科研业务,需要以大量的气候观测资料为基础、以高分辨率数值预报产品为支撑,才能进行综合研判、分析,最终慎重得出科学结论。

德绒是目前最保暖的制衣材料?

真相:与其保暖效果类似的材料有很多

天气一转冷,许多人就开始准备买保暖内衣。去电商平台搜索“保暖内衣”,不少商品包装上都带有“德绒”字样,德绒几乎成了今年出现频率最高的保暖制衣材料。很多相关商家声称,德绒能够自发热,是目前最保暖的制衣材料。

那么,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德绒是英文单词Dralon的音译,是德国一家国际生命科学集团研发的一种腈纶纤维,主要成分为聚丙烯腈纤维。”天津工业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徐磊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道,德绒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11年它就进入了我国市场。

“德绒的保暖原理和自发热无关,主要与空气的导热系数有关。”徐磊介绍道,物体的导热系数代表其传递热量的能力,空气的导热系数较低,代表其传递热量的能力低,即热量不容易流失,因此面料能够储存越多空气,就意味着其保暖效果越好。德绒的截面呈双T形,其不仅面料蓬松度高、绒毛厚,而且这种形状的截面使其能够“锁”住更多静止的空气,从而就形成了一个绝热层,减少了人体热量的散发。

“不过,‘德绒是目前最保暖的制衣材料’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徐磊介绍道,虽然德绒的导热系数只有0.05瓦/米·开尔文,在保暖材料中算是比较低的,但是在纤维材料中,与其保暖效果类似的材料还有很多。

此外,德绒的吸湿性能也比较一般。相比之下,羊绒材料同样很保暖,而且柔软舒适、吸湿性好、有弹性。再比如羽绒服,其高蓬松性也可以保留大量的静态空气,从而起到保暖的效果,且不容易产生静电。

柿饼上的白霜是防腐剂?

真相:白霜是天然形成的柿霜

柿饼是用柿子制成的饼状食品,也是冬季最让人期待的美食之一。吃过柿饼的人都知道,在柿饼上或多或少都有一层白色的粉末,不过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层白霜到底是什么,于是网络上开始流传这是人工添加的防腐剂。

对此,天津农学院教授田淑芬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柿饼上的白霜被称为柿霜,是柿饼在制作过程中天然形成的糖霜,并不是防腐剂,对人体无害,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在制作柿饼的时候,首先需要给柿子削皮,然后将削好皮的柿子进行晾晒。在晒干的过程中,柿子会析出果糖和葡萄糖等营养物质,待水分蒸发后,这些营养物质会慢慢积累并结晶,最终形成了柿霜。

“柿霜具有润肺止咳、止血、生津利咽等功效,对于喉痛、咳嗽等症状有一定的疗效。”田淑芬介绍道,同时柿霜富含维生素B_2,对于口疮也有一定治疗效果。

一般来说,柿饼外层的柿霜多少,是由气温以及晾晒时间决定的。天气越冷、晾晒时间越长,柿饼就会越甜,柿霜也就会相对多一些。在存储、运输的过程中,如果所处环境温度升高,柿霜可能会融化而变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回霜”。

不过,消费者没必要过度追求柿霜的多少,需警惕不良商家为了提升柿饼“颜值”而人工在柿饼上洒面粉、淀粉等物质。经过人工“美白”的柿饼看上去白得比较均匀,但是只要轻轻一抖,它上面的白色粉末就会掉落,其口感也不是柿霜那种清甜的感觉。

冬天热车越久越好?

真相:过度热车会损伤发动机

人们在运动之前,为了减少运动带来的伤害,一般会提前热身。汽车在行驶前,同样需要“热车”。有经验的老司机都知道,到了冬季,汽车在室外低温环境下启动后,需要怠速运行(使汽车发动机在空挡位运行)一段时间,再正常行驶。

然而,最近有不少人表示,由于冬季室外太寒冷,热车时间越长越好,这样可以让发动机升温更加充分。

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呢?

对此,天津职业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教师刘军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冬季由于室外温度较低,燃油雾化性差,因此在户外启动发动机时最好使其逐渐升温,不宜加速、加力使用发动机,以减少发动机的磨损、提高燃油经济性。

除此之外,发动机内的机油在低温条件下,其流动性会降低、粘度会提高,就难以起到快速为发动机润滑的作用。因此,冬季开车前热车是有必要的,但是过度热车对汽车的损伤也不小。

“热车时间过长对汽车的损伤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会让发动机产生积碳(发动机在工作过程中,燃油中不饱和烯烃和胶质在高温下产生的一种焦着状的物质),进而影响其性能,特别是会缩短发动机火花塞的使用寿命。其二是在怠速运行过程中,燃油浓度高,长时间怠速运行会浪费燃油,增加污染物排放,加大三元催化器、颗粒捕集器(OPF)的工作负担。”刘军解释道。

对于纯电动汽车,刘军提醒道,电动汽车驱动装置主要由电机、动力电池和控制系统组成,驱动纯电动车的能量来自电池,因此不存在热车问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混合动力汽车是需要热车的,当其行驶里程超过纯电模式下的续航里程时,需要由纯电模式转为燃油模式,此时如果不热车同样会损伤发动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最好先在燃油模式下热车,再正常行驶。(记者 陈曦)

来源: 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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