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原告张某瀚与被告淄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贵州省版权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和2020年1月7日为原告张某瀚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疯狂的食物10、11241及善良怪兽9出具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张某瀚为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2022年5月6日,原告张某瀚取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被告淄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办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淄博外卖(微信号baiduwaimaizb)”发布的文章《食物也疯狂,唯有深井冰患者,才会有如此创意》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6幅美术作品。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周村法院认为,淄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了张某瀚对上述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 800.00元。
【裁判要旨】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更为方便快捷。公正合理的网络规则有利于鼓励文化创新和技术创新,有利于作品的流通和使用,推动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与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原告张某瀚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淄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上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原告张某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上述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原告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 800.00元。
案例二
宴某(厦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宴某厦门公司”)与被告周村宴某餐饮服务部(以下简“周村宴某服务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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