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取消纸质车票 纸质火车票取消了吗

纸质火车票取消了吗
纸质火车票没有取消,目前仍然可以在自助售取票机打印网上购买的火车票,或者是在人工售票窗口购买纸质车票。但是需要注意大部分地区的火车站都在推广电子身份证, 即便没有纸质车票,也可以通过刷身份证、刷手机、人脸识别等方式进站乘车。纸质火车票没有...

纸质火车票取消了吗

纸质火车票没有取消,目前仍然可以在自助售取票机打印网上购买的火车票,或者是在人工售票窗口购买纸质车票。但是需要注意大部分地区的火车站都在推广电子身份证, 即便没有纸质车票,也可以通过刷身份证、刷手机、人脸识别等方式进站乘车。

纸质火车票没有取消

纸质火车票没有取消,目前仍然可以在网上购买火车站并在自助售取票机打印出来,或者是在火车站人工售票窗口购买纸质火车票。

需要注意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火车站正在推广电子身份证,也就是在没有纸质车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刷身份证、刷手机、人脸识别等方式直接进站乘车。

如果在乘坐火车过程中遇到列车工作人员查验车票,也只需要出示购票时使用的身份证件。若需要购买火车票的报销凭证,可以在乘车到站后的31天内前往售票窗口或自主售票机打印。

再见了,纸质**!税务局刚刚通知!7月31日正式执行

再见了,纸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来了!税务局刚刚通知!7月31日起正式执行。更重磅的是......

01

“全电**”来了!7月31日起正式执行

刚刚,全电**受票试点又新增厦门、宁波、青岛三地!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简称全电**)开票方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电**受票方试点省市计划单列市(据黄蜂老五统计)累计18个。包括:四川、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北京、江苏、深圳、陕西、河北、重庆、浙江、福建、山东、宁波、厦门、青岛。

第一批: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试点。

第二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不含宁波)、深圳、山东(不含青岛)等五地试点。

第三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等三地试点。

第四批:自2022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等九地试点。

第五批: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三地试点。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及电子**,全电**有以下优点:

1、**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标记**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

6、红字**处理流程简化,**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02

全电**样式

附件1

全电**样式

1.增值税专用**

2.普通**

3.稀土电子**

4.卷烟电子**

5.建筑服务电子**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

8.不动产销售电子**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

10.农产品收购电子**

11.光伏收购电子**

12.代收车船税电子**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

14.差额征税电子**(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全额开票)

可以看出,相较于传统电子**,全电**的票面精简了许多。看到这里,对全电式**和传统电子**的不同应该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很多人都在问:传统电子**会取消吗?因为全电**目前正在试验阶段,至少在现阶段全电**与传统电子**是共存的。整体来说,传统电子**与全电**是从节点电子化到全局数字化的升级。

03

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来了

**业务,这9种情形要小心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

该项目功能:为电子**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即对建设电子**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服务平台,支撑**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

据悉,电子**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有多强大?

电子**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因此,未来**监管势必趋严。提醒大家注意:从今天开始,以下9种情形,要小心了。

一、**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现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的到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你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企业**大量为个人抬头

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

三、**增量、增额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四、频繁作废**;大部分**顶额开具;

**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五、费用**异常

加油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异常,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六、开具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七、买**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属于虚***,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八、对***、环***

对开、环***,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处理。

九、到处找**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04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常见问题即问即答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以下称全电**)是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单一票种,全电**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3. 哪些**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

(3)之前入账的**;

(4)其他。

4. 全电**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全电**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的习惯,全电**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5. 全电**与现有的**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全电**样式与现有**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票样将原有**代码+**号码变为20位**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密码区。二是全电**特定业务会影响**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6. 全电**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以下简称“纸电**”),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增版增量,是纸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开具后,**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数据进行自动归集,**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开具后,需要通过**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7. 使用全电**如何保障纳税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保持了纸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2022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9.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0.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电子文件。

11.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名称格式与传统**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涉税事宜的,应于**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电子**服务平台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无需使 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服务平台?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

答:电子**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验旧操作。其中,全电**无需进行**票种核定和**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领用、**作废、**缴销、**退回、**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试点纳税人中,电子**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增值税普通**(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开具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前,还需要**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全电**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

24. 电子**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开具模式?

答:电子**服务平台对**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相关信息预采集。

25. 2022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

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过程中可以暂存**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服务平台提供**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0. 电子**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信息。**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

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的,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承诺书》,**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

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

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41. 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时,电子**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的领用份数和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领用份数之积。

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44. 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

(1)蓝字**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开具】—【红字**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起红冲。

51. 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可以对全电**、全电纸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进行红冲;

(3)税控**仅允许对税控**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开具红字**?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开具红字**?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时,可参照蓝字全电**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

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是否可以在电子**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红字**。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多次发起红字**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多次开具红字**: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57. 对蓝字**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进行**用途确认?

答:全电**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的,电子**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全电**或开具红字全电**无法对应全电**的,电子**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一一对应。

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在开具红字**时,能够作废红字**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前,原蓝字**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64. 什么是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用途勾选确认服务、**交付、**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查验、**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65.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66.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时,系统自动归集**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后,系统默认将电子**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

68.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69.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0.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有哪些?有哪些**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增值税普通**(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根据系统**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等)**,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

71.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包括全量**查询、**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查询、出口转内销**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以及开具红字**确认单上的红字**,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信息进行查询?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

75. **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领用存状态、**期初库存份数、购进**份数、退回**份数情况;正数**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

76. **状态查询是指查询**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冲红台账、**退税状态等。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验功能

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模块对全电**信息进行查验。

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查验平台?

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查验平台。

79.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查验方式,一是单张**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80. 手工导入**查验都支持什么**格式?

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文件:JPG / PNG/PDF/OFD/XML。

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查验服务。

82. 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对全电**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3.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进行查验?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进行查验。

84. 在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相符或者不相符。

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号码?

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号码,无法对**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信息才能校验**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勾选确认功能

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87.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8.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

(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

(5)已全额冲红的**;

(6)其他。

89. 电子**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税额之差。

90.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

91.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进行勾选。

92. 在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3.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94. **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

95.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的**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

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确认**用途后,如果出现**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信息回退至电子**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后,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在申报期进行**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确认处理,选择“否”,该**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进行**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0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0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进行**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的**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再见了,纸质**!税务局刚刚通知!8月1日正式执行

再见了,纸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来了!税务局刚刚通知!7月31日起正式执行。更重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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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来了!

7月31日起正式执行

刚刚,全电**受票试点又新增厦门、宁波、青岛三地!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简称全电**)开票方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电**受票方试点省市计划单列市(据黄蜂老五统计)累计18个。包括:四川、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北京、江苏、深圳、陕西、河北、重庆、浙江、福建、山东、宁波、厦门、青岛。

第一批: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试点。

第二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不含宁波)、深圳、山东(不含青岛)等五地试点。

第三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等三地试点。

第四批:自2022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等九地试点。

第五批: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三地试点。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及电子**,全电**有以下优点:

1、**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标记**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

6、红字**处理流程简化,**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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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样式

附件1

全电**样式

1.增值税专用**

2.普通**

3.稀土电子**

4.卷烟电子**

5.建筑服务电子**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

8.不动产销售电子**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

10.农产品收购电子**

11.光伏收购电子**

12.代收车船税电子**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

14.差额征税电子**(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全额开票)

可以看出,相较于传统电子**,全电**的票面精简了许多。看到这里,对全电式**和传统电子**的不同应该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很多人都在问:传统电子**会取消吗?因为全电**目前正在试验阶段,至少在现阶段全电**与传统电子**是共存的。整体来说,传统电子**与全电**是从节点电子化到全局数字化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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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来了

**业务,这9种情形要小心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

该项目功能:为电子**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即对建设电子**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服务平台,支撑**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

据悉,电子**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有多强大?

电子**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因此,未来**监管势必趋严。提醒大家注意:从今天开始,以下9种情形,要小心了。

一、**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现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平台的到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你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企业**大量为个人抬头

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

三、**增量、增额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四、频繁作废**;大部分**顶额开具

**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五、费用**异常

加油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异常,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六、开具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七、买**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属于虚***,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八、对***、环***

对开、环***,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处理。

九、到处找**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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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常见问题即问即答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以下称全电**)是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单一票种,全电**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3. 哪些**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

(3)之前入账的**;

(4)其他。

4. 全电**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全电**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的习惯,全电**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5. 全电**与现有的**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全电**样式与现有**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票样将原有**代码+**号码变为20位**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密码区。二是全电**特定业务会影响**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6. 全电**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以下简称“纸电**”),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增版增量,是纸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开具后,**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数据进行自动归集,**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开具后,需要通过**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7. 使用全电**如何保障纳税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保持了纸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2022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9.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0.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电子文件。

11.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名称格式与传统**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涉税事宜的,应于**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电子**服务平台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服务平台?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

答:电子**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验旧操作。其中,全电**无需进行**票种核定和**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领用、**作废、**缴销、**退回、**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试点纳税人中,电子**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增值税普通**(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开具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前,还需要**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全电**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

24. 电子**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开具模式?

答:电子**服务平台对**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相关信息预采集。

25. 2022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

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过程中可以暂存**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服务平台提供**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0. 电子**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信息。**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

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的,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承诺书》,**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

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

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41. 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时,电子**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的领用份数和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领用份数之积。

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44. 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

(1)蓝字**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开具】—【红字**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起红冲。

51. 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可以对全电**、全电纸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进行红冲;

(3)税控**仅允许对税控**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开具红字**?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开具红字**?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时,可参照蓝字全电**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

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是否可以在电子**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红字**。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多次发起红字**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多次开具红字**: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57. 对蓝字**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进行**用途确认?

答:全电**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的,电子**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全电**或开具红字全电**无法对应全电**的,电子**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一一对应。

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在开具红字**时,能够作废红字**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前,原蓝字**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64. 什么是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用途勾选确认服务、**交付、**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查验、**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65.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66.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时,系统自动归集**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后,系统默认将电子**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

68.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69.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0.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有哪些?有哪些**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增值税普通**(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根据系统**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等)**,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

71.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包括全量**查询、**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查询、出口转内销**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以及开具红字**确认单上的红字**,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信息进行查询?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

75. **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领用存状态、**期初库存份数、购进**份数、退回**份数情况;正数**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

76. **状态查询是指查询**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冲红台账、**退税状态等。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验功能

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模块对全电**信息进行查验。

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查验平台?

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查验平台。

79.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查验方式,一是单张**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80. 手工导入**查验都支持什么**格式?

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文件:JPG / PNG/PDF/OFD/XML。

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查验服务。

82. 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对全电**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3.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进行查验?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进行查验。

84. 在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相符或者不相符。

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号码?

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号码,无法对**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信息才能校验**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勾选确认功能

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87.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8.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

(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

(5)已全额冲红的**;

(6)其他。

89. 电子**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税额之差。

90.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

91.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进行勾选。

92. 在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3.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94. **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

95.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的**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

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确认**用途后,如果出现**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信息回退至电子**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后,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在申报期进行**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确认处理,选择“否”,该**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进行**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0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0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进行**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的**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北京税务、梅松讲税、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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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26 04: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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