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活动的三项基本要素
实践活动的三项基本要素分别是:实践主体、实践客体、实践中介。在实践活动中,实践主体是指具有一定的主体能力、从事现实社会实践活动的人。实践客体是指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实践活动的三项基本要素
在实践活动中,实践中介是指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以及运用、操作这些操作这些工具、手段的程序和方法。
实践主体是实践活动中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素,担负着设定实践目的、操作实践中介、改造实践客体的任务。
从是否为实践所创造的角度看,实践客体可分为天然客体和人工客体。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相区分的角度看,实践客体可分为自然客体和人工客体。
制作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形式。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是这些证据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应当如实反映询问、讯问的过程并有极其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要求。要想制作一份好的笔录,不但要问好,而且要记好。再成功的谈话,如不能反映到笔录上,其效果也将打折扣。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了制作谈话笔录需要注意的几点基本要求。
要素要齐全。实体要素、程序要素和格式要素,是谈话笔录的“三驾马车”,一个也不能缺少。实体要素,从总体上讲,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件,体现在笔录中,可以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何经过,只有把这七个方面都弄清楚了,才能全面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客观逻辑。程序要素,是指必须满足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谈话的要求,比如,首次讯问时,应当向被讯问人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首次讯问时还应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等。格式要素,则是相关法律规定对询问、讯问笔录在基本格式上的规范和要求。
重点要突出。明确中心、突出重点,是一份笔录证明力强弱的重要参数。每一类案件、每一个案件,调查取证内容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重点,如果没有把谈话的重点搞清楚,笔录也无法突出主题。抓不住重点,主要是因为办案人员事前准备不足,对全案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心中没有证据体系、谈话目的不明确等。一般情况下,除突发、意外情况之外,都应在事前拟制谈话提纲,并经过谈话小组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调查取证框架,以避免一人之见的局限性。提纲拟定了,谈话方向明确了,谈话形成的笔录内容才会更全面,重点也会更加突出,从而有效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规律要遵循。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一定规律,审查调查谈话笔录是反映职务违法犯罪过程的,自然也要遵循其客观规律。比如,在受贿案件调查中,讯问受贿人、询问行贿人的笔录,一般应当首先记录受贿人、行贿人之间的关系、认识和交往的过程,因为没有认识及逐步熟悉的过程,一般也不会发生行贿受贿的事实;谋利事项较多、且行贿事实与谋利事项并非一一对应的,一般先按时间顺序分别记录行贿事实,然后再分别记录谋利事项;行贿事实与谋利事项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则在记录一件行贿事实后紧接着记录相对应的谋利事项;事后有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应当记录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背景情况等。遵循客观规律,还体现在笔录中有时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证人心理发展变化过程进行客观记录。比如,受贿人多年来连续不断地收受行贿人所送贿款,突然到了某个时间,该受贿人不但拒绝再收,而且还将之前收受的贿款予以退还。这种情况下,就要记录受贿人拒收与退还的心理原因。又比如,行贿人每年都要给受贿人送礼,一般数额为几万元,也往往在过年过节、红白喜事这些时间节点上,但突然有一年数额一下子提高到了几十万元,送钱时间也不是上述时间节点,那么很可能是因为发生了什么事情,促使行贿人提高了行贿数额,也应记录行贿人突然提高行贿数额的主客观原因,以增强笔录的证明力。
结构要合理。一要主次分明。无论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都应有一条主线贯穿其始终,这条主线就是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待证事实,而其他事实在笔录中则处于次要地位。比如,受贿中的谋利事项,有的过程可能非常复杂,不完整记录不足以反映事实全貌,但无论多么复杂,都必须突出受贿人的职务所发生的作用,否则这份笔录就没有了证明力。二要层次清晰、全面准确。有的笔录,从开始到结尾只有几个简单问答就结束了,有的甚至一个问答都没有,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一是有的谈话人经验不足,一味让当事人自己讲,这样问答自然就少了;二是有的当事人一说起来就滔滔不绝。与此相反,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份笔录中似乎全是一问一答,看不见对方的完整陈述,提了许多问题,但还是没有把整个事情的经过弄清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有的谈话人心急,一个提问接着一个,没有给对方完整陈述的机会;二是有的当事人不善于表达,而谈话人也不善于设问,造成了问一句答一句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谈话人要沉心静气,章法不乱;二是谈话人要锻炼谈话的功夫,谈话中应围绕违纪违法事实,以被审查调查人、证人交代为基础,层层递进追问,使违纪违法事实既详实生动又清晰准确。
“后门”要堵住。一方面,对于重点内容、重要情节,在大致情况记录好以后,有必要对详细情况和细节内容进行重复确认。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反映出某一问题、某一情节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材料的证明力;二是也不给对方翻供、翻证留下“后路”。另一方面,多问几个“为什么”,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重要的问题,不能点到为止,必须刨根问底,多问几个为什么,尤其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从而做到穷尽其他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
细节要到位。在谈话时,一定要注意某些细节,尤其那些非亲身经历、非作案人员无法讲出的细节。对这些细节,必须详细地问、详细地记并予以核实。在一个案件中,有时细节能很好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甚至是认定一起案件或者否定一起案件的重要依据。如某案件中,行贿人讲,某天某时他提着贿款去受贿人单位,到受贿人办公室向其行贿。而根据受贿人交代以及出行记录显示,此时其正在外地出差,不可能在单位。在时间这个关键细节上出现了矛盾,有可能影响对该起事实的认定,对这个细节就必须进一步核实。当然,细节到位指的是影响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重要细节,实践中不必过分追求所有细节完全一致,比如因时间久远记忆偏差,出现个别不影响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细节偏差。(作者黄璞,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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