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底料过期一个月还可以吃吗
火锅底料过期一个月不可以吃,过期后的火锅底料没有食品安全保障,不宜继续食用,火锅底料在高温下容易发生融化,所以需要将其放入冰箱进行冷藏保存,另外吃火锅时煮熟的食物应该凉一下再食用,以免对口腔健康造成影响。
火锅底料过期一个月还能吃吗
1、不可食用
火锅底料过期一个月是不可以吃的,过期后的火锅底料其中的生物油物质会出现发酵的情况,同时会滋生大量的细菌和有害物质,口感会变差,而且对身体健康也会造成影响。
2、保存方法
火锅底料在高温的环境下容易出现融化的情况,而且对其中的油脂、调料等物质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应该将其放入冰箱冷藏区中,温度保持在7度以下即可使火锅底料处于凝固状态。
3、注意事项
火锅在煮制时温度可以达到120度左右,如果直接将食物捞出食用可能会烫伤口腔,长期如此可能会导致食道、口腔等位置出现疾病,所以煮熟的的食物应该放凉后再继续食用。
扣押!长治这家火锅店使用过期火锅底料,快看你吃过没?
“食品安全问题”
一直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可是
最近执法人员在长治一家火锅餐饮店
查获超过保质期的火锅底料等食品
10月7日,长治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按照中秋国庆“两节”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分别对餐饮、食品流通单位,特种设备充装、使用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
在餐饮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对从业人员健康证件、进货票据、厨房操作规范等生产经营控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在棒仔火锅餐饮店查获超过保质期的火锅底料等食品,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予以扣押,并下达法律文书。
希望能够及时整改
别为一点小利失了诚信!
“舌尖上的安全”问题
是关系到全体人民健康的大事
尤其是对于食品商家来说
追求经济利益本无错
但是
守住底线
诚信经营
才是
生意红火
长盛不衰的法宝!
来源: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文卫
货架上查获10瓶过期饮料被罚55000元,扬中一超市经营者:没法接受,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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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记者 孙玉春 张瑾 文/摄)“10瓶苏打水饮料货值25元,我们超市是没有及时下架,但因此罚款55000元,是不是太重了?”近日,江苏镇江扬中市一家超市的经营者向现代快报96060热线反映,因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到货架上有过期苏打水在销售,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被处以了55000元的罚款,而且据说还是底线处罚。经营者质疑处罚太重,认为按照苏州市的类似做法,应该不会如此处罚。就此,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方面认为,镇江市没有出台苏州市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类似法规,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就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本意。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对佳润超市处以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5000元
事实:10瓶饮料过期,超市被罚55000元
12月14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赶到镇江市扬中市新扬北路佳润超市,200平方米左右的超市内,商品堆放得满满的。售卖饮料的货架共有7层,各种饮料摆放有序。
据超市业主黄郡明介绍,今年6月1日,市场监管人员到超市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了过期的苏打水饮料,因此超市被立案调查,并在11月5日由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下发了处罚决定,对超市处以没收过期商品、罚款55000元。
处罚决定书下发已经1个多月,早就过了缴纳罚款的期限,但是至今超市还没有去缴纳罚款。“没法接受,太重了!”
△佳润超市的饮料货架, 冰红茶外侧当时就是被查到过期苏打水饮料的位置
据了解,这批苏打水饮料是同一箱里面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8日,保质期常温12个月,被查时过期接近一个月。按照扬市监案字(2020)2-25号“扬中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上述果味苏打水饮料,当事人购进24瓶,进价1.5元/瓶,销售价2.5元/瓶,已销售14瓶,超过保质期10瓶,上述超过保质期10瓶饮料货值25元。又查明,当事人未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果味苏打水饮料,未发现违法所得。
“疫情期间,生意差。6月1日那时生意好了些,当时还聘有一位员工,负责补货查货。”黄郡明的儿子黄涌泉介绍,那时货架上比较空,工作人员是把新上的货放到货架里层,生产日期稍久的摆在外层,同时负责检查外层货品是否过保质期。估计是比较忙疏忽了,没有检查到于货架最靠里的这一批苏打水饮料。
△佳润超市最近的流水,每天在两三千元
超市也没有电脑管理系统,“那需要录入每一瓶饮料的生产日期,录库存量,工作量很大。”黄涌泉说,平时超市主要是父亲看店,他也不懂复杂的电脑操作。但是他们很注意食品饮料的保质期,在商品卖出时一般自己也会看。
“就拿这10瓶苏打水来说,利润才10块钱。即使被顾客买了去,那客户会找过来,首先影响超市声誉;其次还要赔偿,即使是对顾客一赔十,那也是肯定亏了。”黄涌泉说,经营超市的都知道,食品饮料过期都可以退货给供货商,是不会亏本的。
“如果是屡教不改也就认了。我们也是第一次被查到,也该给改正的机会。”黄郡明一脸的无奈。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既是依法处罚,也涉及导向
14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前往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局办公室主任陈健表示,当事人此前已经反映过,他们也给予了回复,认为市场监管局是依法处罚。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陈健说,“食品安全法”2009年起实施,2015年修订过,本意就是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的成本,遏制食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发生。至于当事人提出的情节轻微、减轻处罚,局里按程序讨论过案情,认为经营者有查验商品生产日期的职责,由于经营者自身履职问题导致过期食品产生安全隐患,是不符合减轻处罚规定的。
据了解,按照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在采访中,黄涌泉提出,超市受到今年疫情及团购等影响,利润微薄,日营收只有三千元左右,按照20%出头的毛利率,减去15万的房租,已经很难维持。就此,陈健表示,此类处罚并不是唯一一起,违法了必然要承担后果。首先,市场监管局对于经营者日常都有培训,尽到了提醒义务。其次,这还是个导向问题,如果随意轻罚,那么很容易传递食品安全违法后果并不可怕的错误信息。
“再说了,执法人员压力本身就很大。如果因为执法不严,被监察纪检部门以渎职调查,到那时候谁来同情公职人员?”不过,陈健也表示,虽然佳润超市罚款缴纳已过了规定时间,但法律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一定金额加处罚款,“可按”,并不是一定要再加罚滞纳金。
他山之石:苏州市类似案件处以案值10倍罚款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今年以来有多起类似行政处罚案件。
苏虎字监案字(20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在2020年2月28日,对辖区乐吉家超市进行检查,发现两包过期面条,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和11月,案值2元。处罚决定是:没收两包面条,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姑苏字监案字(2020)S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月25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白杨湾分局对一家乐森便利店检查时,发现32个小力士鱼肠、2包香锅调味料、1包火锅底料过期,调查电脑记录,上述食品过期后均未售出,案值125.8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但过期后未售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货值较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符合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11项)第5号,“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300元;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按照自由裁量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10倍,最低300元”,姑苏市场监管局对该便利店处以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258元。
《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是今年3月10日发布实施的。据了解,镇江市并没有类似法规意见。那么,苏州市为何出台这样的指导意见,又是否与上位法相违背呢?
△网上挂出的《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标找差,规范自由裁量
12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赶到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据了解,2020年2月及3月,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为应对疫情,优化营商环境,制订了《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这两项规定是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基础上,学习上海、深圳、杭州等地相关规定,通过对标找差,结合自身一些经验最终总结而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行政机关率先出台这两个指导意见,明确免罚轻罚71个事项,实现清单化。2020年以来已**相关案件2063件,减免处罚金额1.31亿元。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全国范围来看,经营者非因主观故意经营小额过期食品,按是否为首次违法、是否积极改正、案值金额大小和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自由裁量,深圳市有相关规定。对于经营者的严重违法行为,《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切实守好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严厉惩处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但对于日常生活中经营者的一时疏忽,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执法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
苏州市相关指导意见中涉及食品安全执法的,是将“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相结合。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更是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外,2020年1月,苏州市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涉企免罚清单的建议》,提出对于执法人员积极履职要践行容错纠错机制。
2020年3月,苏州市统一发布了454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并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这些规定一方面是要加强监督,规范行为,另一方面是要打消执法人员顾虑,鼓励执法人员积极作为,更好地贯彻《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苏州市市场监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也明确,所有的免罚轻罚案件,都要报集体讨论,“这既是防止执法人员个体出错,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也是在程序上保证行政执法运行更规范,处罚裁量更适当”。据了解,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还定期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进行汇总通报,以规范、引导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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