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的名称(世界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的名称
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的名称是万国禁烟会,于1909年2月1日在上海举办,来自清朝、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国、日本、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奥匈帝国和暹罗(今泰国)、波斯(今伊朗)等13个国家的41名代表齐聚一堂,共商禁烟大计。世...

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的名称

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的名称是万国禁烟会,于1909年2月1日在上海举办,来自清朝、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国、日本、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奥匈帝国和暹罗(今泰国)、波斯(今伊朗)等13个国家的41名代表齐聚一堂,共商禁烟大计。

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的名称

万国禁烟会催生了首部国际禁毒公约——《海牙鸦片公约》,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禁毒斗争的开展。

上海万国禁烟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多边性的国际反毒禁毒会议,它第一次确认鸦片等**必须在世界范围内禁止,第一次唤起了各国政府对**的关注。

上海万国禁烟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多被以后的海牙禁毒公约所采纳,成为国际联合反毒禁毒的普遍原则。

禁毒小科普:6·26国际禁毒日的由来

**可以在短时间内摧毁一个幸福的家庭,摧毁一个人的精神和躯体,6月26号是国际禁毒日,让我们一起向**“说不”!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国际禁毒日的知识。

01国际禁毒日的由来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维也纳召开了中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名代表参加的“**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同时,为了进一步引起各国、各地区对**问题的重视,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抵御**的侵袭,与**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也为了纪念这次意义重大的国际禁毒会议,大会结束时,与会代表一致建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这项建议被联合国采纳。同年召开的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反**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

从1990年起,中国每年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均集中开展大规模的禁毒宣传活动。全国各地特别是**危害严重的地区,公安、宣传和教育部门积极行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影、图书、挂图以及禁毒知识竞赛、有奖问答、巡回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民的防毒拒毒意识。

02国际禁毒日发展历史

1946年2月16日,联合国***品司在日内瓦成立:同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经社理事会”)***品委员会成立。

1973年3月,联合国**品滥用管制基金成立。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7年6月,联合国确定每年6月26日为国际反**日。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年11月,100多个国家代表在维也纳订立了全面反对**走私的国际性协议。

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除吸毒、贩毒,“除六害”运动。

1990年2月20日至23日,联合国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举行禁毒特别大会;同年4月9日,世界部长级反**大会在伦敦召开;11月,中国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禁毒规定》,共16条。

1991年4月30日,联合国***品委员会召开第34届反**会议;6月,中国召开全国禁毒会议;同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犯罪死刑案件。

199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核准部分**犯罪死刑案件。

03禁毒小常识

1、什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是指鸦片、***、*****(**)、**、**、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

鸦片就是从罂粟的果实中提取出来的

2、什么是**犯罪?

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3、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⑴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相关规定

**犯罪行为主要包括: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⑵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3)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4)包庇**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赃。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从重处罚。

小贴士

请一定记住,

尝一次、毁一生!

**严重损害身心健康

生命只有一次

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

远离**,珍爱生命!

现在你的禁毒知识是不是已经升级了

但是你的亲朋好友还没有get到

快分享给他们吧~

来源:新疆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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