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的字迹如何擦掉(发票上的字怎么写)

**上的字迹如何擦掉
**上的字迹可以使用棉签、橡皮、油墨灵擦掉,取一根棉签,直接对着字迹不断摩擦,就可以将其清除,而字迹较深时,要使用万能橡皮檫涂抹字迹,但油墨字迹则应该购买专用的油墨灵涂抹字迹,将其擦掉。**上的字迹怎么擦掉1、棉签擦除**上的字迹如果是碳墨,且...

**上的字迹如何擦掉

**上的字迹可以使用棉签、橡皮、油墨灵擦掉,取一根棉签,直接对着字迹不断摩擦,就可以将其清除,而字迹较深时,要使用万能橡皮檫涂抹字迹,但油墨字迹则应该购买专用的油墨灵涂抹字迹,将其擦掉。

**上的字迹怎么擦掉

1、棉签擦除

**上的字迹如果是碳墨,且字迹较浅,可以使用棉签擦除。取一根棉签,对着**上的字迹不断摩擦,就可以让碳墨吸附在棉签上,从而让**上的字迹消失。

2、橡皮擦拭

**上的字迹如果是蓝色的,则可以使用橡皮檫处理。购买一块万能橡皮檫,然后对着**上的字迹不断摩擦,就能将其清除,但擦拭的过程中,要注意力度,以免将**擦破,影响使用。

3、油墨灵处理

如果**上的字迹是油墨,则需要使用专业药剂处理。从市场购买一瓶油墨灵,并使用棉签蘸取油墨灵后,擦拭在字迹上,等待五分钟后,字迹就会消除,但这种方法适合纸质偏厚的**,不能对纸质过薄的**处理。

**章不能这么盖了!11月25日起,财务部这样盖章的**作废

越是简单的工作出错的概率也越高,特别是对于“**章盖错了能否重新加盖”的问题,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

税务局官方明确了!**盖章的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所以原则上来说,企业开出的增值税**遵循“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只允许加盖一个**专用章。

但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保证开票员在盖章的时候100%不出错是做不到的,而稍微盖的不清晰就退回重开什么的,也未免太过浪费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对于**章没盖清晰能不能在旁边补盖的问题,不同地方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比如说深圳税务局,对于网友的疑问,是明确的给出了“可以补盖”的回答。

当然在这里要提出的是,这种可以补盖,仅限于你前面盖的章不够清晰,而所盖印章的种类、盖章的位置、正反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

还需要保证你补盖的印章并不会跟原来盖的重叠,也不会遮挡增值税**上的其他内容。下图这种就是绝对错误的!

需要注意,补盖这种处理措施严格来说是并不符合处理规范的,所以接收方在收到有带有两个**章的**是可以要求你方退回重开的。

事实上,在实施金三税以后税局对**征管越来越严格的大环境下,企业对外来**的审核也越来越谨慎,毕竟哪家企业都不愿意因为**出问题而被税局盯上。

**专用章使用的规范

1、**若未按规定加盖**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的盖章呢有诸多讲究。**盖章时常见的错误有:

①以盖财务专用章代替盖**专用章;

②同时盖财务专用章和**专用章;

③盖旧版的**专用章,或同时盖新版、旧版**专用章。

现行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具时必须要盖**专用章。**专用章不能用财务专用章,公章等替代,而且只能加盖最新版的**专用章。对盖章质量也有相应要求,比如说盖章要求清晰可辨认,要很完整的盖在**上面,不能只盖一半。

**盖章的话题很小,但这个话题每个会计人都可能面对。财务工作免不了要跟**打交道,对于**的合规性审核,其中有一项就是看**的盖章。

**盖章易出错,千万小心!

最近有人问**章是随便盖的吗?

答案必然不是啊!

**章盖章一个不小心就会出错了

大家千万别以为很简单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

**盖章的重要知识点

↓ ↓ ↓

财务工作除了必要的耐心和细心

最重要的是职责明确,流程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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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计说、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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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票面开具又出新规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收

根据《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监制章。

新启用的**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纳税人自建电子**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文字使用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

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1、名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填写注册地址。

4、电话:税务登记的电话号码

5、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许可证或者税务局备案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准确。若开具普通**的,这两栏可以不填写,但是如果填写必须填写准确。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名称要和实际一致,并准确选择税收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包括: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提醒】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配合检查的义务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1、货物等实务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单价栏,必须填写,并与实际业务相符合;

2、服务或者劳务,可以不填写

增值税**清单

增值税**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过八行时,就需要用到增值税**清单。

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专用章。

“税率”栏填开要求

1、「0%」

「0%」或者「免税」,税额显示「***」,表示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

2、「***」

三种可能,一是税额栏也显示「***」,表示对方免征增值税;二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表示对方选用了差额开票功能;三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属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情形。

3、「*」,税额栏也显示「*」

属于电信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根据总局规定开具**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编码开票,由于「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不同,导致**系统只能打印「*」。

4、「不征税」

特定情形,目前一共十二类,编码为601~613。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5、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时,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增值税专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2)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6、特殊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系统升级版电子**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虽然明确了电子**效力、使用与开具等一系列问题,但对于税率与税额栏的填写内容等却未给予明确。一些地方也就根据**管理规范的原则自行予以明确,其中有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对于电子**一律在税率栏和税额栏中填写“*”

备注栏

1、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

2、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3、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时,还要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5、差额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预付卡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7、代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时,应在增值税**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8、物流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

……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以下称**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退税的凭证。**退税专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盖章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2)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增值税**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开具时不加盖**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专用章。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时应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

不合规**处理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应按照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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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8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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