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诉讼被俗称为“民告官”。这里的“官”,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且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与行政诉讼并列的诉讼制度,还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法规为行政实体法,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为《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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